工商将立案查处,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本报讯(记者 汪志 通讯员 郝金奇 实习生 黄欢)“如意情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我们百分之百要立案查处。”连日来,本报《普通姜蒜贴标摇身变“如意情”净菜》的系列报道引起东西湖区工商局的高度重视,自上周五介入调查后,昨日,该局相关负责人做出上述回复。
昨日上午,记者随同东西湖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执法人员来到“如意情”公司。执法人员准备调查其进货账目、商标使用范围等情况,但因“如意情”相关负责人均不在公司,调查受阻。
随后,工商人员与武汉如意生鲜食品净菜配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跃东电话取得联系。陈跃东说,“不知工商人员今天来调查,因有其他公务,无法赶回。”并表示次日接受工商人员调查。
东西湖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意情在官方网站上的宣传,属于利用其他方法,涉嫌对其菜品的质量、生产者、产地等的虚假宣传。”
该负责人还表示,在取证、做询问笔录等有关调查程序结束并认定属实后,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如意情”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东西湖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表示,2011年的双汇“瘦肉精”事件中,如意情也有着难以推卸的责任,作为全国首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消费者打量该品牌和其绿色食品的目光本身就更加严苛,这就要求它必须在鱼龙混杂的市场环境中,做到真正的行业“龙头”,坚决不“摆尾”。
湖北省消委投诉监督部主任蔡浩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意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意情在一段时间内都采取类似的方式补货,而并非偶然性的事件,有关职能部门若能通过相关事实证实其主观故意,那么,如意情还涉嫌欺诈。”
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如意情在产品的包装上没有明确注明产地、生产者、等级等有关情况,此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如意情”商品时,有权获得有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
如意情从白沙洲大市场补货的大蒜,与自己在官网上宣传的如意情牌大蒜被认定为绿色食品A级产品,存在涉嫌隐瞒菜品本身出处的问题,未履行自己宣传的内容,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说法
“如意情的做法有误导消费者嫌疑”
湖北省律师协会会长岳琴舫:
如意情给消费者的印象就是提供绿色食品的企业,虽然大蒜未贴绿标,但在消费者看来,公司商号和LOGO不可分割,且代表了公司的产品品质。同时,大蒜也是按照绿色食品的价格在出售,这种做法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系副教授吴思:
如果如意情一直都以生产绿色食品给自己定位和宣传,而又不对其他来源的产品做出明确说明,即便不使用绿色标识,消费者也会受到品牌宣传的误导,严格来说,这已构成了商业欺诈。企业要想获得长期的发展,这种钻空子、不诚信的行为是行不通的。
营销策划专家查钢:
如意情的做法是不严谨的。如意情的采购环节脱节,即便产品质量有一定保障,也应当对消费者做出说明——“因本公司货源不足,有一批货从正规市场采购,但已通过严格检验”。
本报记者 翟莹 实习记者 刘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