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葛熔金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宁海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柳立国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1年,宁海警方发现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收购地沟油加工成劣质成品油再对外销售。当年8月,警方破获这起从掏捞、加工到运输、销售的全国首例特大全环节“地沟油”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罪,分别判处主犯柳立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也分别获刑。柳立国等七被告人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7名被告人集体翻供,认为自己无罪,他们的辩护律师也做了无罪辩护,认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伪劣产品罪两项罪名于法无据,认为当时的法律环境并没有对地沟油做出界定,地沟油到底是不是属于有害物质当时没有定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