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要求8月底前出台政策 明年秋起实施 因故休退学应退费
据新华社电 记者昨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今年8月底前出台当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
根据发改委、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在地高等学校申请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的管理方式,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通知》明确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研究生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今年8月底前出台当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根据《通知》,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另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出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通知强调,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持续就业率低的专业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