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首席评论员 鲁宁
从5月8日起至6月7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将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我们提醒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类物流企业认真研读该意见稿全文,各类物流及运输协会更当从各自的角度对该意见稿认真提出自己的看法。
我们之所以提醒业界关注此事乃是基于如下几点:
第一,没有20多年前浙江与广东两省率先尝试收费公路建设试点,并迅即推广至全国,就绝不可能出现今日中国已经让人叹为观止,并仍在加速成型的“中国式汽车社会”,至于跨区域及省际、市际收费公路对各地经济发展的整体拉动,更是不争的事实。可收费公路过多以至于社会各界抱有非议亦是客观事实。并且,乱收费现象的长期存在,造成了中国物流运输人工成本过低,而综合物流成本却居全世界较高位置的极不正常现象,直接推高了物价,严重阻碍国内市场要素跨区域配置及经济结构的跨区域调整。因此,该意见稿能否在正式颁行后有效约束收费公路带来的种种弊端,事关社会各界切身利益,务必要认真对待。
第二,收费公路的乱象之所以长期处于失控状态,既与收费公路盛行20余年而管理条例迟至2004年方才颁行有关,更与该管理条例缺乏强度、规定细则太模糊有关。有鉴于此,社会各界尤其是物流运输企业,有必要从切身利益出发主动参与本次修改条例的讨论,把该讲的意见、要求、建议都讲出来。
从媒体的角度,我们对该意见稿较之旧版条例的修改与增补做了思考后认为,该意见稿较之旧版条例虽有不少亮点值得肯定,但总体上依然缺乏力度、模棱两可之处过多,且为地方政府留出了过多日后对新版条例作自由解释和裁量的空间。
譬如“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这一关键法条,可视为该意见稿的一大突出亮点。但表述上却令人感到费解,这为日后地方政府作单边解释留下了不少余地。其主要疑点在于:剥离了“收费权益”,收费公路还有什么转让价值?“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是指从今往后禁止收费公路在资本市场上市圈钱,还是别的什么意思?
再譬如,该意见稿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这看上去挺好,但后面却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主要指四个法定节假日部分车辆免费通行)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但对何为“适当延长”却没有详细说明。该意见稿在此模糊了“一寸”,日后有关机构可能会寸进“数尺”乃至“数丈”。
再譬如“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这一条,显然更加经不起推敲。按字面意思理解,收费期满后的高速公路仍可分为两种,其中的一种因为养护费不走财政渠道而可继续收取通行费。如按照该条的表述,几乎可以肯定,所有收费期满的高速公路养护费皆不会走财政渠道,从而可以继续收取“买路钱”。这样一来,“最长不超过25年”的收费限定近乎被完全虚置。
基于以上分析,鉴于收费公路对经济和民生有重大影响,那么该条例的修订应务必把拟严不拟宽作为基本原则。另外,既然交通运输部既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又作为管理条例的主要起草部委,这样的状况一时难以改变,那么该条例日后的实际约束力能有多大,将取决于业界在意见稿的征求意见阶段有多较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