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4月28日电(记者 范春生)跟团旅游本是一件高兴的事,但辽宁省沈阳市市民李艳的丈夫却在旅游期间遭遇不幸溺水身亡,李艳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沈阳市铁西区法院27日一审判定,旅行社对跟团旅游的李艳丈夫负有责任,旅行社已投保,故由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37万元。
2011年7月11日,李艳在沈阳某旅行社铁西营业部报名参加了大连金沙滩海滨二日游,和丈夫郭某等5人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方面负责提供交通、食宿、导游和旅游责任险等。同年7月16日,5人跟旅行社来到金沙滩海滨浴场。导游在提醒注意安全后离开,李艳丈夫等随即下海游泳。
不幸的是,当时正值海水涨潮。一阵大浪涌来,郭某被卷入深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李艳从保险公司拿到了意外险赔偿金5万元。但她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丈夫意外身亡的原因,因此在此后的一年左右时间里数次与旅行社协商赔偿,未能如愿。无奈之下,她将旅行社和为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
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履行合同时主观有疏忽、客观有过失,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原告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因旅行社已为死者投保旅游责任险,为此,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37万元。
办案法官王玉珏提醒,游客随团出游,一定要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详细约定旅游景点、花费等相应事项,发生纠纷时可作为维权的证据。另外,外出旅游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一般情况下,旅行社都会收取相应的保费为游客投保,游客最好问清所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额多少,如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则应及时提起诉讼。
(原标题:辽宁一游客跟团旅游溺水身亡家属起诉获赔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