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4月24日电(记者 范春生)喝酒本是享受和助兴,但过了量,就有可能引来祸端。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去年的办案实践显示:在所审理的寻衅滋事案件中,酒后犯罪的比例高达40%。
沈阳和平区法院去年底宣判的一起刑事案件,发人深省。2011年8月30日晚,市民刘某酒后在自家楼下纠缠一对乘凉男女,在这对男女未理睬并离开院内后,追至院外马路上,掏出尖刀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并让被害人将手表交出,并拽其手表。当被害人拿出手机欲报警时,他又强行将手机抢走后扔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和平区法院研究室法官吕进告诉记者,类似上述案件具有普遍性,去年院里审理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强奸等刑事案件中,因酒而起的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尤其是寻衅滋事案,酒后犯罪的比例几乎高达40%。吕进曾给酒后恶性犯罪人员做过一个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涉案主体多是60后、70后群体,在酒后遇事不冷静而与他人发生争执。
吕进等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因喝酒所引发的寻衅滋事现象,多与个人的人格缺陷有着重要的关系,这类犯罪的实施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表现出暴躁、易怒,有较强的攻击性和不稳定性。饮酒之后,酒精对神经系统的刺激使人产生运动性兴奋,导致这类人的攻击性突破理智的约束,从而出现侵犯他人的攻击行为。为此建议,经常饮酒人应控制自己的言行,通过正常的方式表达情绪,防止制造祸端身陷囹圄。
(原标题:酒后犯罪比例高 警惕喝酒成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