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受化工厂污染侵害的湖北村民,2010年以来不断维权,获得污染企业现金赔偿。然而,现在却被控以“敲诈勒索罪”,将于2013年4月9日到10日受审。是非曲直,相信法庭审判后自有公论。这并非第一例,我们只想借此提醒决策者,不立刻用具体措施改变公众环境维权的艰难处境,谁都逃不掉空气、水与土壤将快速恶化之害。
我们当然寄望于政府。当吸到越来越差的空气、看到直通江河的排污口、有人下毒害鸟、江豚面临灭绝、天然林被替换为人工林,很多人本能地拿起电话,想把这消息通报给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部门。
但往往会报错案。打通“12369热线”,甜蜜的声音说,污水或垃圾若不是企业所为,就和环保部门无关,应找水务或环卫。别忘了,无论哪种群体服务理论,哪套宪政体系,当前处在什么发展阶段,基本底线是:环境保护的责任在政府。至于环保局、环卫局、水务局、城管大队、海洋局、林业局、农业局谁负责,是第二层次的“政府职能供应链”问题,在与社会的接口上,必须界面友好。
公众当然愿意也只能相信政府,各路环境资源和环境改善的通路,都牢牢控制在公权力手中。但常常事与愿违,有些地方环境一天天恶化,原因往往是公权力对污染型企业的支持。
一些地方政府,公然站在污染企业一边,从招商引资就派出强兵悍将,全程保驾护航,发现企业污染后,继而压制举报者和污染受害者。一个污染企业可以让一条河流死亡,在其旁边,多少村庄成为疑难杂症村?多少人身心受重创?那么多人正在成为环境难民,一些地方却至今没有像样作为。
然而,板子不能全打在官员个体身上。新加坡国立大学房地产研究院院长邓永恒教授近日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分析283个中小城市的市长和市委书记10年的政绩和升迁结果,如其任期内的GDP增速比上一任提高0.3%,升职概率高于8%,如果任期内长期把钱花在民生和环保,升官的几率是负值。
少数痴心于环境保护的地方官员,个人的“政治生命”并不那么顺利。污染企业上马运营,环保局长得签字,污染企业闯下大祸不小心被公开被追责,环保局长又要在免职通知书上签字。污染都是为了发展,生态破坏都是为了让穷人吃上饭。没几个地方的书记市长承认,是他们头脑里的发展模式出了问题,是他们决定的发展方向出了问题,是粗暴野蛮的掠夺式发展思路,控制着上上下下。
要改变,也容易。一切权力来自公众,一切法律能量来自公众,一切改变的希望也来自于公众。很多环保官员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环境难题时,特别期待公众起来传播、投诉、抗议、代言。这样,他们才可能从公众能量中,汲取一小部分,作为格斗武器,对环境罪犯有点威慑。
要让公众充分参与,只能到法律里寻觅希望。然而,时至今日,中国没有一部像样的法律,能维护环境受害者和大自然的权益。从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土地法、物权法,到环境保护法、森林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废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湿地保护条例,在面临环境破坏时就显得软弱无力,对环境伤害行为的纵容,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
新立法律难,可行的办法是修法。刑法中,早有“环境伤害罪”,法院只要开放环境案件的诉讼,很多人就可依据该条款来追责。污染环境等于投毒,刑法中与投毒、扰乱公共秩序等有关的条款,也可适用于环保领域。
正在修订中的环境保护法,可纳入“按日计罚”等条款,重罚污染型企业。实施了十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要马上修订,强化公众参与,宁可放慢上马时间,也要把企业的污染可能和防治措施,由“无知的公众”论证清楚,投票表决。
已于2013年1月份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可让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变通为每个关心环境的人——无论是民间环保组织还是环保志愿者,都可起诉环境伤害者们。甚至可以出台专门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明确公众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人,政府和法院,只是协作者。
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审理与环保有关的案件时,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审理模式,不是让污染受害者去确证污染施害者的行为有害,而是让污染施害者去确证自己的排放对环境和公众没有不利影响。
有人担心,如法院支持污染受害者和持环境公益诉讼者的诉求,几十年的“改革红利”,将赔尽当光。赔偿自然重要,但肯定会量力而行。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未来,设定环保底线和维权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