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错案责任追究缺乏统一标准
因“强奸致死案”服刑近十载的张辉、张高平,昨被浙江高院再审宣告无罪。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如何评价“狱侦耳目”这种侦查方式?该如何完善错案追究机制?……
早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
徐昕表示,现有制度设计中,错案责任追究没有统一标准,最高院错案追究制度的改革方案目前正在酝酿。
狱侦耳目
不应用于普通刑事案
东方早报:一些冤案中出现了所谓的“狱侦耳目”,如何评价“狱侦耳目”这种侦查方式?
徐昕:有关狱侦的研究,在法学界还不是太多。因为信息太少,多是保密性的。这种做法本身在制度上是不应当肯定的,甚至从广义上讲,连立功制度都不应当过分强调。
说到底,这种检举他人就可以自己立功的行为,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告密文化的延续。除非涉及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否则不应被过分强调。
至于这种狱侦耳目的侦查手段,也是走不上台面的。像警方线人,一般只能用于一些重大的,如危害国家安全、贩毒等案件中,这是可以被接受和理解的,但不应广泛运用于普通的刑事案件中。
冤假错案
与侦查权力过大有关
东方早报:张辉、张高平案和马廷新案中甚至出现了同一个“耳目”,在目前的刑事案件中,这是常用的侦查手段吗?
徐昕:在目前的刑事案件中,利用这一手段破案并不罕见。就是利用与你同住的犯人套你的信息,利用这些信息作为他立功的条件。
一些案件,没有充分的客观证据就把你关起来后,利用各种方式让你招供。现在大家注意到的主要是刑讯逼供,但比起刑讯逼供,利用内线、利用压力,让你精神崩溃、失常的审讯方式更为严重。
把人抓了之后打、骂、诱导,让内线去对付你,这都是常见手法。然后,再通过这些口供去补证据,有时候证据补不上来,就随便补一个。
哪怕像这样的案件(指张辉、张高平案),明显可能是错的,都不尽力去找其他的证据。归根结底,这和一些制度性因素有关。
东方早报:具体而言,和哪些因素有关?
徐昕:冤案可能任何制度都不能完全避免,但是冤案较多,制度上的根源就不容忽视了。
权力的配置不合理,特别是侦查的权力过大,这样的权力不受制约,出了问题之后,大部分案件可能又得不到披露,即使披露了,也很难得到处理,不追究责任。
这导致一些办案人员根本不在乎自己的行为,真正因为冤假错案追究责任的是少数,大多数能掩盖的都掩盖了。所以他们很难有积极性去防范这种冤假错案。
冤案的背后还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比如刑讯逼供、权力干预个案等等。
社会监督
应比权力制约更重要
东方早报:除了改变制度性因素,如何通过监督,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徐昕:最重要的是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基本权利,如果当事人和律师的作用能充分发挥,很多东西是可避免的。给当事人充分的辩护权和请律师的权利,律师能够很早介入进去,能够查到所有的资料,提出自己的疑点。这些意见能够得到重视,绝大部分冤案是可避免的。
所以,我们今天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不能只追求一种权力的监督、制约。通过党委、人大、政协或者检察院的监督,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社会的监督,包括当事人、律师和媒体的监督。
东方早报:可能司法机关认为,案件信息的披露,也会引发一些问题。
徐昕:在一个法治国家,对媒体而言,案件信息的披露是有一些准则的,但是还是可以报道的,只是不能有倾向性的结论等等。我们的媒体应该有更多作为。
新刑诉法
立下规则更应切实执行
东方早报:如何看待新刑诉法的修改对防止冤假错案的作用?
徐昕:有作用,但很难改变根本问题。比如,防止刑讯逼供的要求有了,但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为权力的配置没有改变,所以哪怕规则改变了,也会面临执行的问题。
刑诉法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但是公安把证据拿出来,检察院、法院轻易不会排除。所以,在未来的权力机构中,法院要强调审判的独立性。
东方早报:纠错似乎也艰难,一些社会广为关注的可能有错的案件,长期看不到再审。
徐昕: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有侦查机关的问题。但一些冤案一曝光,往往只追究法官的责任。另外一些案件长期翻不了案,是因为当事人都已经死了,所以就死扛着。
东方早报:也有不少冤案翻案了,靠的是什么?
徐昕: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真凶归来”。一些重大的案件,最后能够翻案,基本都是靠真凶出现这种概率低的偶然性因素。再有就是媒体的关注。这些案件的翻案,基本上取决于非制度性的因素。
追究机制
最高法正酝酿改革方案
东方早报:您在2012年的《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中,专门谈到了完善错案追究机制,怎么理解?
徐昕:那是讲法院系统的错案追究制度,这一制度最初是上个世纪90年代由河北推向全国的。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错案责任的追究范围。应该说,制度出台的初衷良好。
但从制度设计到实施,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错案责任追究没有统一标准。不少法院将发回重审、改判、启动再审、再审改判的案子列为“错案”,这种“客观追责”模式不尽合理,既压制了法官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和独立性,也导致真正的错案并未被突出。 再者,错案责任追究往往采取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暂停评优晋升、调离审判岗位等行政手段。这样,错案标准的泛化和责任追究的轻化,一方面使法官广受错案责任追究之苦,另一方面又导致应该被严厉惩戒的情形蒙混过关。
所以,我们主张应当建立符合司法规则的法官职业保障和惩戒制度,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法官享有任期、人身安全、退休及职务行为豁免权保障,另一方面建立科学的司法问责和法官惩戒制度,未经法定的惩戒程序,法官不受追究。
现在,最高法错案追究制度的改革方案还在酝酿之中。
东方早报:如何看待十八大之后的法治建设?
徐昕: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推进法治中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前一段时间,人民日报连续发表了“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的三篇评论,提出了“法律是否至上,区分着一个国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观点,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表明法治是未来的国家治理和发展的方向。我们应该报以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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