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黄细花
主送部门: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一、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威胁社会平安和谐稳定。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始终把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作为惩治的重点,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但是受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拐卖儿童妇女犯罪活动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在不少地方拐卖犯罪活动至今依然猖獗,案件高发,而且组织化程度高,手段升级,危害严重,已经成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案据
2011年1月1日,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加大了打击力度。
尽管我国公安司法部门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采取了高压态势,但犯罪活动为何依然猖獗?有关专家认为,受传宗接代、儿女双全等传统思想影响较大的地方,容易形成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只要买方市场存在,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就会冒险。如果加大打击买方市场力度,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就没有市场,此类犯罪就会大大减少,因此有必要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
三、建议
(一)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