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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贪官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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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仿佛突然之间就成为这个寒冬里最热的词语。

正在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多位官员纷纷表示如果制度实行,便愿意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

从1987年首度提出动议到现在,在国际上被称为“阳光法案”的这项制度,历时20余年,在29地进行了试点却始终未能在中国真正推行。

不过,2013年1月22日,新任总书记习近平在中纪委会议上强调说,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显示了坚定的制度反腐决心。

在这样的背景下,随着观念的进步、新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官员们站了出来,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说:我愿意。

他们的声音,尽管依然微弱,但已开始在整个体制内外激荡。

而对于官员资产问题最敏感的核心——那些无人知道确切数字的存量资产,如何处置始终争议巨大。其中最大胆但争议也最大的方案,是“特赦”——以某一时点为准,此后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此前官员资产只要退赃甚至只要申报则既往不咎。

特 赦是否违法?是否会成为贪官的集体洗白?会不会造成反复特赦?反对特赦者或认为这明显有违公平法治,有损人民利益,不应实行;或认为恰恰应在反腐声浪正高 之时推行全面反腐。而赞成特赦者则认为,用一些已经难以追回的损失去换一个更好的制度安排,是值得的代价,只要能从此依法惩治。

类似的难题,曾同样摆在1970年代的美国、香港与1990年代的日本、韩国面前。因为各国传统沿格、政治制度与社会土壤均不一样,每个地方都走出了自己的路径。而最后的结果是,240年前诞生于瑞典的这项制度,迄今已有上百个国家实施。

南方周末特制作本期专题,聚焦官员财产问题。

存量问题如何面对,一直是反腐最为敏感的核心。是不是必须特赦,让不让官员集体洗白,特赦是不是违法,老百姓会不会同意,会不会反复特赦?围绕这五大问题,南方周末请来各方代表激烈辩论。

特赦问题,一直与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如影随形,并至今争论不休。

早在14年前,“特赦”贪腐官员的建议即已被学者提出,并引发第一轮舆论争议:1999年,时任湖南省委组织部党员管理处副处长的王明高组织了一个课题,名为“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参与者中有多名湖南当地反腐系统官员,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也受邀成为课题组顾问。作为研究成果之一,王明高和李永忠等提出要搞一次“反腐特别行动”:设立一个全国性的“退赃账号”——让所有主动交出赃款的腐败分子,能够得到“赦免”,以消除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笔笔腐败“呆账”。

这条“锦囊妙计”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争议。李永忠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时99%以上的人都反对,领导一下紧张了,让我不要承认我是那个课题组的顾问。”

官方最后也未有公开表态,这个建议不了了之。

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是在2009年前后,新疆阿勒泰等地试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引发热议,“特赦”旧话重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发表了他的贪腐官员“特赦”论:规定一个时限,推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只要以后不再犯,则公示的财产就视为合法,不再追究责任。何家弘的本意,是想借此减少阻力,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出台,开启“制度反腐”新纪元。

但依然是火光四起,支持者与反对者皆众,最后亦并未带来任何制度层面的变化。

十八大前后的此轮争议,已是这个话题引发的第三波尖锐讨论。在民众对反腐有更深期待,并且决策层频显反腐决心的当下,更多人加入了这场持续十余年的“特赦”大讨论。

围绕“特赦”的5个关键问题,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了支持与反对方的代表人物,记录了他们的观点与理由,以期能引发更多的思考。

“特赦”是不是唯一的路?

反对特赦方

黄苇町中共中央《求是》杂志研究员、反腐理论研究专家,曾任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主张特赦的学者,对腐败存量估计过大。形势是很严峻,但还到不了可以阻碍改革的程度。怕公开的有多少人?大部分都不怕公开。我的判断依据,五年来,贪腐案件我们实际上刑事处理的24000多人,就算腐败黑数比较大,95%都没有追究,也不过48万,当然这只是估算,况且这其中还有基层、中层和高层,真正能影响的我觉得也就是高层,数量会更少。

现在一年比一年抓得狠,绝大部分中央领导集体决策层还是反对腐败的。他们对亡党亡国的危险有认识,在这样的大形势下,腐败分子是翻不起大浪的。

目前反腐败的形势很好,很多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日,这种情况下,不适宜赦免。首先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否则会动摇民众对我党反腐败的信心。有党中央的决心和人民群众的支持,不需要用特赦换取支持,要做的是揭露和清除,腐败受到应有的惩治,才能守得住正气。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到底腐败现象存量有多大,没有科学的结论和数字,就很难做判断,我认为这个说法似是而非。可能形成对改革和发展的阻力,这也是不准确的说法,任何改革都有阻力,任何改革都是要突破既有利益格局的羁绊,没有必要担心贪官的阻力。

反腐败立法能否出台,不取决于一部分贪腐人员的意志,出台不出台,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取决于人大的意志和当政者的政治决断。不是贪腐分子能决定的。有些法律迟迟不能出台,有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其中有受一部分人阻止的关系,但关系不那么大不那么直接。

官员财产公开,如果社会公众有共识,加上政治家的高层决断,不会有太大的难度。中央是有决心的,从领导人的多次讲话,都能看出。

中国目前在反腐高潮阶段,谈特赦是不恰当的。这意味着动员号还没吹响,就投降了,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汪丁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主张大赦天下贪官的理据之一是贪官太多,以致如果不行大赦就要亡党亡国。荒唐!贪官太多于是不得不大赦贪官,是一种心理障碍,不错,执政初期的“三反运动”,毛泽东意识到揭发贪腐干部阻力极大,因为进城之后干部腐败非常普遍,于是同意只抓“老虎”,变相地赦免了贪腐不足万元的干部。但“三反运动”的国际和国内局势都是不可重复的,尤其不同于当今局势——全国政权立足未稳的局势与腐败到即将亡党亡国程度的局势,不具有可比性。

大赦贪官不是一项正确的反腐败政策。不仅如此,而且若果真实行这一政策,我们将再一次错过走向政治清明的机会。民间原本有维持道德的自发传统,道德问题的关键是要有政治清明。

与其轻信“无知的经验”,不如更多一些政治想象力。有效的反腐败,从来都是抓住一个惩办一个,哪怕是随机地抓住。主张大赦贪官的学者,并非尊重常识。这里需要的是政治权衡,全面反腐败还是全面赦免腐败,两种政策的政治后果,孰轻孰重,这不是专家学者的职能,也不是他们擅长之事,他们本应闭嘴却纷纷发言。

宋庆森(中央纪委研究室办公室主任):从执政党历来的口号看,一直是有一个查一个。

实际上中国还没到无官不贪的地步,还有大量清官存在。

从我们实际工作中了解的情况来看,在和腐败分子的斗争中,就算一些“特赦”对方的条件,让对方交钱,也是做不到的,腐败分子只有在逼到头上,抓到证据,才能像挤牙膏一样,一点点挤出来。而且,腐败分子做这些事情的时候,都会充分考虑,做好隐蔽性,怎么会说交就交。所以特赦是个一厢情愿的办法。

林喆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这个逻辑是极其不合理的,为了让官员有动力改革,就不抓他?你是先容忍了,再找个法子大赦,太荒谬了。除了用荒唐,无话可说。

链接:不同的“特赦”


即便是特赦的主张者,亦对“特赦”有不同的定义、诉求和具体操作方案。

1.特赦+退赃+公示,以李永忠和王明高等为代表:此种主张强调退赃是特赦的前提条件,只有退赃,才可不咎,以此换取贪腐存量清零。此后官员均需申报与公示财产,并从此对腐败零容忍。

2.特赦+公示,以何家弘、许小年等为代表:此种方案的特赦前提不是退赃,而是公开财产。设立一个明确的时间点,只要公开,皆为合法,不再追究来源。许小年更主张,要给一定“缓冲期”,让官员转移财产,对于不愿公示的官员,也要“特赦”,但前提是请他辞职,用辞职换取财产安全,永远不得再进入政府。
(刘薇 综合整理)

我们现在对4000万干部都这么要求,进行收入申报。1994年就有了,现在是如何把这项制度完善下去。要达到这个目的的方式,不是大赦,而是严格各个环节,我们要的是保持高压态势,不是网开一面。贪官反对不是我们不进行和重新采取措施的理由,就是要强行推行,贪官不喜欢,就要强行申报,你要制约他们的行为,不是和他们商量。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特赦是不能做的,这是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现在有一种观点,是为了减少阻力,可以采取特赦。但减少阻力,可以有其他方式,比如减少公布范畴,已退休干部就明确不参与公示了,或者分批公示(省部级先公布、下面的层级再按批公布)。

赞成特赦方

李永忠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我在纪检系统干了33年,当查案子的主任就当了十多年,太知道对手是个什么情况了。就像打仗一样,对手实力已经强大了,我不可能一口吃掉他,只能和他做交易。必须分化,只有有条件特赦,才能分化。

在具体案件实践中,我们已经在用这种方法,例如韩桂芝案,六个省部级,三十多个局级,几百个县处级,怎么办?怎么抓?退了钱,算了。国贸城案、远华案,都如此,在局部早就采取了这种方法。这是不得已的选择。

我已经论证十多年了。老说特赦不行,那还有什么办法?用群众运动的方式?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教授):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出不来,官方解释的原因是,房产信息没联网等等。我认为,这些都不是真正的理由,真正的理由是拥有不适宜公开的财产的官员数量太多,不敢推进这个改革,怕改革革自己的命,只有把这个包袱卸下来,改革才能解套。

还有一个现实要认清,我曾在最高检挂职,接触过一些个案,认识到很多腐败是历史形成的,是制度性腐败,中国送礼成风的传统,改革开放后权力监督的缺失等,使一些人被裹胁进来,这些人是能争取的力量,要给出路。

“特赦”不是唯一路径,但是最优选择。

从2009年到现在,我也认识到“特赦”出台难度很大,会引起社会不稳定,社会风险比较大。很多人跟我说,你心是好心,但不懂政治。所以最近我又提出一些替补方案,有三招:

一是自愿公示。党中央可以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公示个人家庭财产,不是必须的,但鼓励。中纪委可以建一个专门网站,到上面公示,这可以正一正官场风气。

二是晋级公示。升官的人必须公示,不公示就不升官,一定要一直到上面,部级也得公示。慢慢置换存量。

三是抽签公示。每年每个级别的官员随机抽取1%来公开,抽上谁算谁。

这些都能使官员财产公示逐渐发生作用,也行。

但这些都是渐进式的,不能立刻奏效。从我内心,如果政治上没有问题的话,我还是更赞成以“特赦”换取立即建立这个制度。

吴思历史学者):没人能准确知道贪腐数字,只能根据常识推算。

根据总部在柏林的NGO透明国际公布的2012年腐败指数,中国处于中等腐败,按照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的计算,中等腐败国家贪污腐败的金额为GDP的3%,2009年约为1万亿,这是一年的增量。

2009年,中纪委实际查到的贪腐金额是100亿,只占1万亿的1%,按这个比例,用查处的干部的数量乘以100倍,就是潜在的贪腐的干部数,再除以干部总数,就能得出一个比例。用这种算法,省级干部的腐败比例,33%。局级干部的腐败比例,40%,县级干部是48%。

这就是对存量的估计,当然只是估计。

我们要把这部分力量争取过来,使中国很和平地,不流血地完成一次转型。就得通过一场交易,交易的内容,就是用特赦来换取改革的启动。这是一个无奈的办法。如果不给一个出路,他们就会成为公开的反对者。有的愤青说,反对怕什么,杀他。那是愤青不懂现实,他们反对的手段高明得多,最后会让这个事情无疾而终。

也可以有另外的道路,就是来硬的,不妥协,不仅不给你好处,还要让你掏钱。但强推很快就会碰钉子,处处碰壁,需要极强的人物才能推下去。当然靠民众的力量也可以,那就是革命,但代价更大。

许小年经济学家、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不靠赦免,也可以有其他的路径:通过司法体系推进改革,并公正有效执行,但很难,因为司法不独立。靠媒体舆论以公众力量推进也行,但在中国现实下很难。那就只有一个推动力量了,政府。让政府推动一个针对自己的改革,进行得下去么?我想象不出如何推进下去,要引起官场大地震。

选择特赦,不能说是最好的路径,甚至不能说是最不坏的路径,只是一条最可行的路径。

“特赦”贪官如果用传统的道德观来看,要遭受谴责,说包庇贪官。这是缺乏民族理性的表现,理性是现实主义的,要对利益做分析。如果对你的利益促进了,不管你多么抵触,都要支持。我们杀贪官两千多年,贪官越来越多,为什么。那种单纯依靠道德而缺乏制度,单纯希望出现海瑞一样的清官,是不现实的。

是不是让贪官“洗白”?

反对方

黄苇町:允许转出去,就是黑钱不被追究,就是非法收入变成了合法收入,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就是走不通的。他们行贿受贿造成那么多伤害,豆腐渣工程,能不追究了么?

林喆:我对这种非常方案,坚决反对。你说最后是谁高兴?肯定是贪官高兴。

姜明安:特赦还意味着另外一个问题,等于是明确把官员都打入“犯罪”群体了,那么,共产党人怎么可以容忍自己的人犯罪而不追究呢?这样的措施,在我们搞社会主义的情况下,老百姓是不会接受的。哪怕是很隐晦的、间接的特赦,如果官员的财产来自贪污受贿,也是不可以的

赞成方

何家弘:肯定有一部分灰色和黑色收入是洗白的。即便公示即合法,他也会考虑,公示多少和收入水平相符,那些不适合公开的,就必然要通过某些渠道转移或隐匿。捐给廉政账户、把房产抛售变成现金、买古玩藏起来……从侦查角度来讲,查处难度增加。但这也没什么不好,而且他都藏起来,不敢花,和冥币一样,能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呢?也可能转移到国外,这是特别要防范的,我们金融系统有这个技术能力。

许小年:就是要给出宽限期,允许转移。比如,5月份宣布,10月份执行,给5个月的缓冲期,你可以处理资产。也可以捐赠,鼓励捐赠,比如慈善、社保基金,或者自己愿意做慈善事业。漏洞是免不了的,不要设想十全十美,这样的方案从来都不存在。

是不是违法?

反对方

马怀德:这里有一些法律概念的混淆。特赦从刑法意义上是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已经认定他犯罪了,或者羁押了,这是法律意义上的特赦。现在很多人都在说特赦,说的却是潜在的犯罪人,这就不能叫特赦。从法律意义上,特赦针对的不是贪腐对象,解放初期我们有过特赦,是针对国民党,反革命罪入狱的人,对象是非常特定的,是时代更替后的政治问题。

贪污腐败是一种犯罪行为,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凡是犯罪分子都应该受到惩罚,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追究。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特赦在目前更加注重法治的大背景下是难接受的,不能因为特定时期的犯罪就享受豁免的特权。

此外,只对职务有变动的人有财产的要求,这个也显得不公平,违背法律适用的平等性。

林喆: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组织和政党都没有权力把它看成特赦,宣布无罪释放。如果他们退赃,只能是从轻处理,但是不能认为他们是无罪的。我们要有法律思维。

黄苇町:有必要用赦免换取少数贪官的支持么?如果这么做,就是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党也要在法治下运转。

赞成方

李永忠:宪法67条第17款明确可以有特赦,只要人大常委会通过,特赦就既符合宪法也符合法律。

何家弘:某些贪官没有受到惩罚,社会的正义受到损害,这是一定的。但这是不得已的选择。让所有贪官都受到惩罚,这是根本不现实的,除非革命,这是我们必须要承认的一个现实,是要付的一个代价。

许小年:这个赦免要在法治的轨道下进行,怎么特赦都要按法律要求办,而不是以文件的形式。如果做到这一点,我不认为是依法治国的退步,我认为是进步,因为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的。此外,法治的平等是我们要花很长时间才能最终实现的,假如不用这个办法来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出台,停留在现状,你觉得哪个更公平?

老百姓会不会同意?

反对方

宋庆森:提特赦这个口号,弊大于利,老百姓不同意。

黄苇町:腐败案件多数是党员干部,党自己赦免自己,老百姓那里能不能过得去?现在正是反腐败声浪很高的时候。

赞成方

李永忠:一个有巨大红利的改革政策,通常重大问题不需要通过全民公决,通常是通过一批有真知灼见的,有坚定意志的领导人推行就行了。在推行过程中,民众会慢慢加入到行列中去。

许小年:民众的损失是心理损失,不解气,但得到的远远多于这个。如果仔细分析,官员的贪腐所得,必然使民众本应享受的公共服务打折扣。所以官员贪腐,公众利益必然受损了,这是一定的。

但这个损害在贪腐行为发生时就已经存在了,你不给它赦免,大部分实际也是拿不回来,与其这样,还不如换一个制度的出台和一种未来的可能。

何家弘:如果真正换来一个好的制度,最大的受益者是后代和社会。这是更好的正义和公平。

吴思:如果不给出路,最后就很可能是既得利益者死扛到底,那真是万劫不复了。历史告诉我们,暴力革命的结果是出现一个更高效率的专政集团,老百姓能得到什么呢?所以有的时候你就得认,大账算赢了就行。

会不会造成反复特赦?

反对方

黄苇町:特赦就使过去的腐败合法化了。你既然可以现在特赦,以后也可以啊。本来腐败分子就有侥幸心理,觉得你抓不到我。现在这么一弄,他就更不怕了。不会造成廉洁的结果,既然今天可以特赦,就可以有明天的特赦。

马怀德:一旦发布特赦令,会对正准备贪腐的人加紧贪腐,等待特赦令来豁免,加紧转移财产,后果不会是想象的那么好。

赞成方

李永忠:我说的特赦,是有条件的特赦,必须要有九大压力配合,包括加大查案力度、组织民众有序参与、借助新型媒体开展网络反腐、奖励保护举报者、兑现政策、严防贪官、资金外逃、加大国际的追逃、引渡、遣返、退赃合作等。压力条件达到,才能赦免。不是什么都没搞就赦免。

只要这些压力都实现,退赃就是能实现的,日后就可以对腐败零容忍了,就不会出现这个反腐循环的问题。

至于这九条怎么实现,只有划定政治改革特区去搞。如果不搞,压力形成不了。

许小年:这个方案可能的弊端,是可能有的官员把特赦制度化,成了合法洗钱的通道。避免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讨论。

我建议,这个特赦的操作是放在全国人大来进行,不要放在纪委和国务院。要做出公开明确的承诺:不会反复用。另外,这个特赦是以公开为前提的,只要公开,就比暗箱强。而且会带来一系列的变化,是我们不能预测的,比如公众监督的参与,会给反复特赦带来压力。未来社会的发展都是难以预料的,我们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不管有多少漏洞,阳光下就比黑箱强。

吴思:如果赦免的核心是让反贪日后可以做到零容忍,把以前的清了,今后就见一个抓一个,如果这个能实现,就是改革跑赢了腐败,中国的道路可能最后就会走向新加坡模式——一个专制的政府,但是非常清廉。这样是进步,如果这个设想能实现,这个交易也值得,肯定比保持现状好。

但我觉得不容易,赦完了之后,期望靠保持高压态势来反腐,很困难。新加坡那么小,中国不现实。支付高薪不现实,想靠高压维持一个清廉的政府没有持久性,短期看可行性强,长期看更不可行。

(本版观点均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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