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1月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今年将大力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就目前的报道来看,还不太好判断这是否意味着劳教制度将被废止,还是说会通过进一步的改革,继续以某种形式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对劳教制度的争论大致有三类主张。
主张保留并强化者认为,劳教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制度,创建五十多年来,教育改造了几百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稳定了社会,改造了违法者,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主张改革劳教制度者认为,劳教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当前我国正处在剧烈社会转型期,社会冲突加剧,还需要劳教制度发挥作用,取消劳教制度不切实际,只能进行改革。
主张废除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诟病和非议,如不尽快废除将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保留并强化”的主张需要被完全否定。不能因为劳教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就忽视了其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巨大负面作用。从我们搜集的几百例上访劳教案可以看出,劳教制度被随意滥用,打击迫害上访民众,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给上访人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这样的制度,不但不改革或废除,还要保留甚至强化,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即使马上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也需要先想清楚几个问题。
首先,我国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轻微惩罚,还有治安处罚法惩处轻微违法行为,没必要将劳教制度改造成轻罪制度、独立于刑罚与行政处罚之外的处罚制度、保安处分化等,也没必要为其建立一套独立的审批程序并成立独立的审批机构。即使确实希望建立轻罪制度等,也可以另起炉灶。
其次,对不适应社会现实的旧制度进行变革时,“分步走”常常成了一种无需选择的惯性做法,因为这很“保险”,设计者无需承担过多责任,一步到位的废止则似乎有“风险”。改革当然要务实,但切勿过于“务实”,否则会为求暂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付出损害法治、正义等基本价值的代价,这会对人心造成伤害,造成更大不稳定。如果认同感只能建立在牛肉加土豆之上,如果整个社会缺少一种让人信服、给人希望的价值理念,什么样的经济发展和稳定都很难持久。改革劳教制度,需要有进行到底的决心。
当然,不是说废止劳教制度没有任何“阵痛”,只是,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关键在于选择以什么作底线。总得需要坚守必须坚守的信念,承受必须承受的代价。如果不以客观的调查和研究为基础来分析,往往就会低估社会的弹性和承受能力,错过变革的最佳时机。
我们认为,要从现代政治学上所说的国家合法性的高度,来看待劳教存在的制度性缺失及已造成的多种严重后果,应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高度尽快彻底改革。
劳教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劳动教养与国家初建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理念是一致的,但现在却违反法治精神。如果这种有损公平正义的制度得不到纠正,就说明还没真正尊重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舍不得放弃这条高效率、单方面剥夺公民自由的“便道”,就说明并没有真正信任法律的力量,不是真正追求法律来建立和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对依法治国还有疑虑。
如果这样,公民又怎么能够从内心信仰法律,在行为上自觉遵守法律?法律制度若得不到执政者和公民双方面的尊重,又怎能成为现代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就是说,只有彻底改革该制度,才能明确表示执政者“依法治国”的决心,挽回劳教制度对国家合法性的负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