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5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复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编号GR200833000651,认定有效期3 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 号文“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从2008 年度至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子公司美斯达已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根据财税(2010)65 号文“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0 年度至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 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泰格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财税(2010)64 号文“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本公司及子公司美斯达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11年12月30日,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浙科发高[2011]263 号文,发行人通过了2011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1 年度至2013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
如果未来公司和美斯达不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或者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所得税费率和营业税额可能上升,将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
发行人自其前身泰格有限于2008 年6 月16 日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并未享受过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其外资持股比例将被稀释,但不会改变发行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