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12月12日讯 聚飞光电即将闯关IPO,其招股书介绍公司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风险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公司根据《关于深圳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税款返还申请审核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256号)申请增值税返还,于2008年收到返还增值税27.61万元,由于该优惠政策未见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报告期内,公司已将该增值税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确认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项目27.61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2007 年12 月26 日国务院国发[2007]39 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 年1 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18%税率执行,2009 年按20%税率执行,2010 年按22%税率执行,2011 年按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 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深国税宝西减免[2007]0028 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本公司符合深府[1988]232 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生产性企业的规定,同意本公司自获利年度起第1 年至第2 年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年至第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2007 年为获利年度,2007 年至2008 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至2011 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2009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2010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1%、2011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
2009 年10 月29 日本公司获得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0944200294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2007 年3 月16 日通过并于2008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 条第2 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前述规定,本公司2009 年-2011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由于上述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优惠期间上存在重叠,故本公司2009年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 年按11%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 年按12%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深府[1988]232 号文属深圳经济特区规章,未见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报告期内,公司已将根据上述深圳地方性规定享受的2008 年的免税额、2009 年至2011 年1-6 月的减免税优惠与其可享受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的差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2008 年、2009 年、2010年和2011 年1-6 月,分别确认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项目566.28 万元、267.63 万元、302.49 万元和127.92 万元。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邢其彬先生承诺:如果公司因上市前税收优惠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有权部门追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等),承诺人保证对公司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如公司自2012 年起不能继续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则存在不能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风险,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将会上升至25%,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将构成一定的影响。另外,如果未来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现变动,也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