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在获得这一关键认定的途径上,出现了“瑕疵”。韶关市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承认,“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为由认定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据媒体报道,多名学生家长透露,他们的孩子在被公安机关带走时,警方并未要求家长陪同前往。乐昌警方解释称,之所以这样做,一是因为孩子没有要求,二是有学校老师在场。
这种做法为后来媒体猜测“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提供了支撑。
由于没有家长在场,部分学生的前后两种说辞令公安机关处于被质疑的尴尬境地。一周前,学生们的说法是,命案当日,众人在林小森家聚集是为了帮他“搬家”;一周后的第二次讯问,则改成了在林家开会商议报复“林仔”的人。
这一“翻供”最终导致了林小森被认定为“殴斗组织者”。
张雪梅介绍,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她说,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不严格,“这个月,全国人大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 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作为 应当 性的强制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一致。”
《草案》同时还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但实践中,这些单位一般都不会派代表到场,也没有到场的意愿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能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反而会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隐私可能被公开。”张雪梅建议,司法机关应当尊重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职责,通知其到场。
据悉,9月15日,林小森一案已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领导对此案高度关注并表示,此案二审过程一定会关注媒体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依法审理。(记者 王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