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青少年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事件,将一名年仅14岁的中学生林小森(化名)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近日,多家媒体以“14岁少年被认定为黑社会 大佬 ”为题,报道了广东省乐昌市的一起打架斗殴事件。
原本普通的一起斗殴致人死亡案件,被“14岁少年”、“黑社会”、“大佬”等字眼装饰得分外醒目。以各家媒体目前的报道来看,事件的主人公林小森因一起看似与自己完全无关的斗殴事件,被法院处以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然而,中国青年报记者通过采访多名青少年维权工作者发现,此案中“黑社会”的作用被舆论过度放大,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存在的“瑕疵”却未受到足够关注。实际上,参与此案的公、检、法三方,没有任何一方在诉讼审理过程中使用过“黑社会”这个词。
根据检方公诉内容,事件的经过大致如下:2009年年底,被告人林小森组织成立了“森高社”非法组织。2010年11月5日14时许,林小森一方的罗某等10多人殴打了一名学生石某。林小森等人认为石是“林仔”(当地人、曾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会找人来报复,便于次日下午召集了30余名“森高社”成员,在林小森家中开会商量对策。随后,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路段遇到了3名被认为是“林仔”手下的人,双方发生殴斗。打斗中,罗某用匕首将对方的刘某刺伤,刘经抢救无效死亡。
媒体报道中,一些媒体直接将检方公诉中的所称的“非法组织”改为“黑社会”,并在标题中刻意突出。
而实际上,“森高社”不过是由一名中学生创建的QQ群,林小森自称没有参加该群,也不知道该群。
长期从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陈赛金说:“ 森高社 QQ群根本算不上黑社会。”其实,公、检、法三方也从未提过“黑社会”。
林小森被判3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罪名与所谓的“黑社会”毫无关系,而是因为“故意伤害”。然而,根据当地警方的调查,殴斗开始前,林小森接到母亲电话,提前离开。当日的殴斗,他不在现场。
对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张雪梅认为:“如果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关键要看其是否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如果林没有积极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赛金律师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如果公、检机关有证据证明确实是林小森将众人纠集到一起,并直接导致两伙人殴斗的话,那么,即使林本人没有参加殴斗,也可以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同伤害”罪。
此案中,媒体称公、检机关对此意见一致:林是此次殴斗的组织者,难辞其咎。乐昌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认为,从调查和讯问来看,林小森能起到召集成员,发出指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