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为解决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并尽可能节省融资时间及融资成本,发行人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下向子公司郑州明泰开具银行承兑汇票28,000 万元,由其贴现后将资金转回发行人从而实现票据融资。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其目的是为了节约融资费用,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其他用途。报告期发行人均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
2009 年底之前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已完成解付,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不存在票据到期公司未能偿还借款的风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七名主要自然人股东承诺:“如河南明泰和郑州明泰因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我们愿全额承担该项损失,若该行为侵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我们亦将对非关联股东进行相应补偿。我们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以督促河南明泰和郑州明泰不再发生此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