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优惠被追缴的风险
2007年5月,公司经批准调整了股权结构,外资股权比例从25%变更为12.67%,成为“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公司于2007年5月外资比例低于25%之后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988年8月1日《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六条及第八条规定,公司作为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的生产性企业,可享受按优惠税率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2006年为开始获利年度,据此2006年度至2007年度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至2010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月24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发行人“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该公司无需补缴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若该具体行政行为被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的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认定无效的判决,则发行人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能存在被追缴的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若税收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补缴因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免征及少征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二)资产抵押风险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将主要生产用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发明专利等资产为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其中,用于抵押的房屋建筑物账面净值为12,605.36万元,占公司房屋建筑物净值比例的100%;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账面净值为3,917.18万元,占公司全部机器设备比例的18.52%;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账面净值为3,665.19万元,占公司全部专利权账面净值的100.00%。根据抵押合同及质押合同的约定,如果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亦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上述公司资产将被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处分。因此公司存在因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而丧失对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进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