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至1995年,杨光亮在担任茂名市电白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冯某承接电白县国道325线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2008年年底,杨光亮欲购买天阳公司开发的电白县聚龙湾小区的两栋别墅,遂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提出以每栋人民币50万元的低价成交。为感谢杨光亮之前对其承接工程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冯某将上述两栋别墅以每栋人民币50万元的低价卖给了杨光亮。经查,上述两栋别墅的市场价单价为人民币67.8829万元,两栋别墅的实际售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为人民币35.7658万元。
2007年,杨光亮以人民币50万元出资入股茂名幸福餐饮名店,在应占10%股份的情况下,该店负责人朱某飞另送给杨光亮10%的干股(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杨光亮将部分公务接待安排在酒店,并于2009年批示减免了该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经公诉人认定,杨光亮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取利益而收受红包礼金及财物34次,折合共计人民币867.7658万元,港币200万元,行贿企业8家。另外,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茂名市一些单位为得到杨光亮在财政经费方面的关照,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分多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共计175.8万元;1994年至1998年,电白县财政局为得到杨光亮对电白县财政局工作方面的关照,分5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共计5万元。
公诉人同时指出,办案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共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362327万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332.809081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外,杨光亮有折合人民币34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杨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杨光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杨光亮应当数罪并罚。
在今天的庭审中,杨光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这十多项受贿事实均表示“认罪服法”,只对其中某些指控内容提出了异议。
杨光亮称,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确实写了500万元的借条给他,但这笔钱他至今没收到。杨光亮回忆说,借条是另一人陈某让黄某写的,当时陈某向他表示“等第二年这块土地产生经济效益赚钱了,再让黄某把钱给杨光亮”。杨光亮在庭上说:“黄某本人没跟我说过这话。”
因此,此笔500万元是事实受贿还是受贿未遂成为下午法庭辩论时的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对于在财政经费方面给予多个部门关照的受贿指控,杨光亮辩称,自己当时主管财政工作,对相关领域的财政支持,主观愿望是好的,客观上也达到了效果。杨光亮表示,划拨款项全部经过财政专户,他本人没有违规。
庭审中记者了解到,为了防止被查处,杨光亮其实一早就有准备。其本人制作了两个假身份证,一个化名姓谭,一个干脆用了他大舅子的名字,但是自己的照片。另外,杨的老婆和儿子都各有一个假身份证。
“年过半百深陷囹圄,我壮志未酬身先死 ”庭审中,杨光亮颇为感慨自己的“遭遇”,甚至还咏了四句诗歌。到了最后陈述阶段,杨光亮更是一度哽咽说不出话,随后还哭出了声。不过记者仔细从法庭内设置的视频大屏幕上发现,他并没有掉眼泪。
在陈述的最后阶段,杨光亮竟然表示:“虽然我犯罪了,但是,我还是对得起茂名人民的,毕竟这么多年我的工作还是尽心尽力的,也为茂名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付出了自己的心血。”
由于杨的认罪,本来预期两天的庭审仅用了一天就完成了。至今天17时,此案的庭审全部结束。据悉,此案将在审理完毕后另行择日宣判。
本报广州6月2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