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杨光亮在法庭受审罗伟雄摄
时间:2011年6月21日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 法庭
目击者:本报记者邓新建庭
庭审焦点:有一笔500万元的借条是属于事实受贿还是受贿未遂
“钱是杀人不见血的刀,是魔鬼” 这句话不是诗歌也不是哲语,而是杨光亮在受审时的开场白。
今天上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共茂名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杨光亮对起诉罪名和事实不仅表示认罪,在最后陈述阶段甚至还哭出了声。
杨光亮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今日的开庭更是吸引了众多的媒体记者和普通群众到现场旁听。有80多个座位的广州市中院第二法庭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其中有广州市中院专门邀请参加旁听的20多位广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上午9时15分,随着法官法槌敲落,全场肃静,杨光亮案一审正式开庭。杨光亮穿着绿色的看守所囚服走进了法庭。记者发现,杨光亮气色不错,情绪平静。
记者了解到,上世纪80年代,杨光亮从茂名市电白县大榜公社“起家”,随后一路晋升,历任电白县羊角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电白县副县长、县长、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
尽管此前人们对杨光亮的犯罪事实有所了解,但当公诉人逐一列举杨光亮的受贿事实时,杨光亮受贿的数额之巨、次数之多、行贿人的职位之高(名单中有时任茂名市相关县、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一把手”),令旁听席里不时响起惊呼声。
涉嫌受贿人民币1048余万元、港币200万元;涉案不明来源财产折合人民币3464万余元、欧元2.4万元 这是杨光亮的贪腐清单。据此,检察机关起诉杨光亮的罪名是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公诉人在庭上指控,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多达19宗,其中包括:
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初,杨光亮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的请托,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解决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黄某向杨光亮承诺待该项目完工后给予杨光亮人民币500万元,并于2009年5月出具了向杨光亮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据一张交给杨光亮。2007年至2008年,为与杨光亮搞好关系以便得到生意上的关照,黄某以出资帮助杨光亮装修房屋、拜年等名义,分3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共计50万元。
2007年年初,为与杨光亮搞好关系以便得到生意上的关照,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某和茂名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经理黄某以支持杨光亮竞争茂名市市长的名义,分别送给杨光亮港币100万元,共计港币200万元。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初,杨光亮接受柯某和黄某的请托,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解决柯某和黄某就出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杨光亮于2009年五六月间先后收受黄某送给的人民币50万元、柯某送给的人民币100万元。
2006年至2009年,杨光亮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茂名市东园大酒店总经理谭某容、茂名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的请托,对上述酒店批示减免价格调节基金以及在生意上予以关照,分别收受上述两人送给的人民币总计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