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据新华网报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报道称,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报道援引审计署相关负责人的话称,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特别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财新记者 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