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9月6日讯 栋梁新材周一晚间发布澄清公告称,9月3日媒体报道称,公司涉嫌隐瞒诉讼进展及2009年至少有1800万业务费未列入财务报告报道并不属实。
事件背景
2010年9月3日,媒体刊登了《上会前夜遭经销商举报,栋梁新材增发审核被取消》一文,该文称“一份由栋梁新材经销商代理律师递交的指证栋梁新材涉嫌隐瞒诉讼进展、2009年至少有1800万业务费未列入财务报告的举报信被送至证监会发审委。”
关键词一:诉讼
栋梁新材称,公司因经销商拖欠货款及未按《经销协议》约定及时提货,于2010年8月3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诉请经销商沈桂荣、曹雅萍支付欠付本公司的货款2,254,951.31元,并提取119,157.34公斤铝型材并支付相应价款2,741,016.26元。经销商沈桂荣、曹雅萍于2010年8月20日提出反诉,诉公司欠付其2009年返利3,088,530元、因拖欠支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1,170元,及2010年返利1,080,000元,并要求解除双方经销协议。
栋梁新材表示,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沈桂荣、曹雅萍的诉讼未在该范围之内,且公司董事会不认为上述诉讼将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不属于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公司不存在隐瞒诉讼进展的情况。
关键词二:财务报告
栋梁新材称,公司产品的销售分经销商模式和直销模式。报道所提业务费(或返利),系公司根据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以经销商当年实际采购量为基数,考虑其约定任务完成量、回款等相关调整因素,计算出给予经销商次年采购公司产品时可享受的价格优惠的最高额度。在该额度范围内,经销商次年向公司再次采购货物时,可按每吨享受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该价格优惠,公司均按照《经销协议》的约定严格执行、足额兑付。
栋梁新材表示,公司采用的上述经销政策,旨在保持经销商的长期和稳定,并不断扩大对公司产品的销售,是一种滚动的销售激励政策。上述计算出的经销商次年可以享受的价格优惠的最高额度,实质上并非系公司对经销商当年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的即时给付金额,也未构成当年的一项现时义务,无需予以计提。因此,不存在应计列的业务费未计入财务报告的情形,也不存在2009年至少有1800万元业务费未列入财务报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