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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港通讯> 政府发表「检讨企业拯救程序立法建议」公众谘询总结,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共收到59份意见书,普遍对设立企业拯救程序的整体建议表示欢迎。
发言人称,其中一个最受关注的课题是如何处理未偿付雇员应得款项,在考虑公众意见後,制订修订方案,规定公司须分阶段支付未偿付的雇员应得款项,雇主须在首个月内支付欠薪(以3.6万元为限)。约两个半月後,须向临时监管展开前终止雇佣合约的前雇员,根据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有关上限,支付所欠的代通知金和遣散费。余下的款项则须在自动偿债安排开始後12个月内支付。
此外,该局建议关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条文,赋予清盘人权力向法院提出申请,使公司董事或幕後董事须为公司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招致的债项负上个人法律责任,前提是他们当时知道或理应知道公司已无力偿债,或不能合理地指望公司可避免变成无力偿债。
设立企业拯救程序的目的,是为有长远经营潜力但面对短期财政困难的公司,提供法定「宽限期」,让他们可重组业务或债务,或寻求注资翻身。
发言人称,其中一个最受关注的课题是如何处理未偿付雇员应得款项,在考虑公众意见後,制订修订方案,规定公司须分阶段支付未偿付的雇员应得款项,雇主须在首个月内支付欠薪(以3.6万元为限)。约两个半月後,须向临时监管展开前终止雇佣合约的前雇员,根据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有关上限,支付所欠的代通知金和遣散费。余下的款项则须在自动偿债安排开始後12个月内支付。
此外,该局建议关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条文,赋予清盘人权力向法院提出申请,使公司董事或幕後董事须为公司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招致的债项负上个人法律责任,前提是他们当时知道或理应知道公司已无力偿债,或不能合理地指望公司可避免变成无力偿债。
设立企业拯救程序的目的,是为有长远经营潜力但面对短期财政困难的公司,提供法定「宽限期」,让他们可重组业务或债务,或寻求注资翻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