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国际银行商业委员会的新加坡代表苏志成
主持人:各位下午好,我们的论坛继续进行。今天下午的主讲人是苏志成先生,他是国际银行商业委员会的新加坡代表,我们现在有请苏先生上台演讲,有请!
苏志成:大家下午好!我们下午还要再进行一个非常重要的议会,最重要的是大家都吃的很饱,这个演讲本来应该由其他的专家来做,但是现在因为冰岛的火山爆发,他过不来,所以我代为他演讲,他让我代他向大家问好。因为他本来是一定要来的,但是他现在在美国做相关的案子,他没有办法过来,把它延期到了下个月的一个听证会,所以他现在没有办法抽出身过来,他从美国打了一个电话,我们的航班还是没有办法确定,因为火山爆发的阴霾天气已经到了北美洲,所以他不得不延期他的法庭临询,基于这个原因他现在还不能离开美国,必须要留在美国本土一直到下周一。所以我就取代他了,这是一个比较简短的通知。
这个PPT不是我准备的,是JIM博士准备的,今天只是演讲人变一下,其他的内容不会有所变化的。JIM博士虽然来不了,但是我希望把他的照片给大家看一下,这是BBC给他拍的一张照片,他正在等航班,但是没有一家欧洲的航班到达美国的机场。他希望能够来一辆出租车,通过阿拉斯加岛屿来到欧亚大陆,这可能不可能呢?挡下了一辆出租车说带我去北京吧,这些都是不可能的,没有办法,他来不了了。
在我正式开始之前,我还是要向你们推荐一下UCP600的分析评论,这是超过一千页的比较厚重的著作。这里面包含了很多新的国际事件,这本书多少钱呢?我其实不知道具体的价格,我想这个价格肯定不会低于200美元,有可能是250美元一本书,是250美金,我再重复一下。这本书在中国我们希望把影印版本发给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将买断在中国出版的版权,你们可以去获得这本书的电子版,从美国到中国这个版权费是很高的,大家可以稍等一下,这本书就可以在中国市场上面世了。我们不仅仅讨论UCP600,我们还讨论了UCP500,我们毕竟花了八年的时间来写论述。
今天我们要讲的一些议题如上所示,如果你有任何的问题都可以随时打断我。
首先,UCP600和UCP500,我们要讨论的一些例子是在新加坡实际发生的问题,它并不是一个议付行,是一个交付行,这个银行交付了这样的一个单据,在新加坡进行开证,新加坡银行收到了票据以后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并不符,就跟申请人说我们已经收到了你的票据,都符合了,客户说没有关系,就付出了对票。这个银行把这个票据拿回来以后给了申请者,通过这样的方式就把钱发给了交付人。但是后来发现又反悔了,要求撤回所有的单据,因为原材料涨价了,如果你是发证行你怎么办?这个问题请大家一起考虑一下,我们待会儿会回来的。
第二,UCP600里面的问题,就是已经议付的单据是不是可以修改,这也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我稍候会跟大家展示这个答案。
第三,LC可否与UCP不同,要求签名与开证人所持样本的签名相符。实际上他仍然有很多很多的签名版本,签名他们要求是完全相符的,这个签名有一些时候并不会给指定银行,所以说你有时候就需要回到你的议付行跟他们开LC。比如说像货运LC来进行重新的商议,但是你怎么能知道这个签名是和原来样本相同的呢?这个完全没有办法进行量化。
第四,我了解在中国、印度都是用LC。只有他们对LC有这样的条款,也就是说LC中所要求运输单据条款的意义何在。他们有时候不承认运输公司所提供的单据,即使说运输公司已经陈述了,比如说你要运输公司去做,运输公司可能根本不会做这件事情,所以说这样的话受益人是完全得不到相关的费用的。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单据条款的意义何在。这里会有一个例子的,会举一个大型的运输公司作为启动的例子,但是是比较知名的,为了保密,名字我是不会说的。在LC的信用证里面会涉及到一些术语。
第五,运作单据提交信用证中指明之外的信用机构,开证行应该如何应对。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你是开证行,第一分行是建国门外支行,受益人把票据发到了建国门外14号,这种情况会怎么办呢?他本来应该发到建国门外大街1号的,本身这个建国门1号的银行才是开证行,可是受益人却拿了这个票据给建国门外14号这个银行,这种情况会发生什么问题了?
第六,信用证措施中的实体不是买方的情况下,那谁是申请人?实际的买方是谁?举一个例子,假设他不是LC申请者,LC申请者假设是一个代理商,是一个中介,你知道有一些时候这种情况在中国经常发生的,你的买家可能自己不会去看信用证,可能会找一些中介机构来代表他们去开信用证,在票据上都要签买家的名字。我们所说的各种各样的票据还包括这种汇票。那么这种情况下,你到底应该会写谁?有的时候写A、B、C公司,但是如果他是买家,我们在运输的时候为什么不提醒他?所以说对LC的实践者来说,你必须要在申请人上写上买方的名字。但是,如果在申请方上写的不是买方的名字,会产生什么问题呢?我们显示给开证行看了,这里面会产生什么样的有趣的问题。
第七,当买方不是申请人时,什么方面的信息才可以证明这个单据是以买方的名义准备的?
第八,拒付通知的充分行。我们没有向交单者提示所有单据的差异性,所有票据的差异性,我们就没有权利做拒付。
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在UCP里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里面有一些争论,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假设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拒付了,我们的开证行碰到这样的问题往往是他们发现了差异性,但是他没有办法证明这种差异性。这种情况下,你没有办法做,你如果作为开证行的话,你只能忽略它,因为你没有差异性的证据。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但是我们怎么做呢?我们怎么样才能保证拒付通知的充分性呢?
我们来看一下第一个问题,就是说要撤回交单,我们的受益人在第一天的时候提交了这些单据,我们的LC部门就开始处理这些单据是在第三天的时候,在第四天的时候,开证行从受益人这边接到指示说要退回票据,因为他们发现了票据当中可能有一些不符点,他们也跟申请人沟通了,这个时候我们的开证行就收到了受益人所发来的沟通,说我们要退回这个开证行,你怎么做呢?你是要退回这些票据还是说要做重复呢?还是说我们这个开证行是有自行决断权的呢?这里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大家很多人都碰到过这样的问题,你们大家有多少人听说过在这种情况下选择退回票据的请举手。你们多少人会说不好意思,我已经处理了,我不会退回这个票据了,会这么做的请举手,还挺多人的,其他人怎么想呢?同志们,你们一定要做一个决定啊,因为你最多只有五个工作日,所以你肯定要马上做一个决定的。我的朋友找到我问我意见,我并没有很好的意见,我就问了他这些问题,我们在做实务规定的时候都要考虑这些问题,比如说我们的JIM博士就考虑到了这些问题,我们亚洲的这些公司也是要作为一个顾问的公司,作为一个顾问方,比如说高教授也是我们的顾问委员会当中的一名顾问,我们的金赛波律师也是我们的一个成员之一,他们不仅仅是顾问,他们本身也是从业者。
我们广泛征集了这些人的意见,我们去讨论,大家跟我的意见一样,就是要付钱。为什么呢?作为开证银行,我处理了这些单据,我发现这些单据中没有不符点的情况,作为一个开证行,你在票据提交之后,你就发现没有什么不符点,你就重复,如果你把票据退回给受益方,受益人,你会发现申请人有什么情况呢?他会追着你,他会跟你说,你刚刚通知我说票据已经都到了,也没有什么不符点,我现在程序也启动了,现在票据在哪里呢?我去哪里拿货呢?这时候你没有办法把这个单子给申请人,你很有可能受到申请人的起诉,这个情况是很有可能会出现的。
因为之前我跟受益人谈好了,我们就是这个价格拿的,他也卖货给我,可是现在货到了,你把单寄回去给受益人了,我拿不到货,谁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呢?就应该开证行承担这个责任。在我们的讨论当中,我们也是有很多的法律界人士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开证行做付款的决定应该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很有意思。我们在未来会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大家也要去思考碰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做。
提问:我这里有一个问题,在处理中的票据还没有被判定说是相符交打,开证行没有判定是相符交单,只要是受益人提出退回票据的决定,这个是可以退回的,如果还没有判断出是相符还是不符的话,你的做法是有不同的。
提问:从风险的角度来讲,开证行是会像你说的这样做,另外也有一个可能性,就是根据我们国际银行惯例,他们可能会去看这些不符点,来拒付。
苏志成:你是鼓励这些开证行去这么做吗?
提问:我只是说这是一个可能性。因为很多银行在国际惯例当中看到了这些不符点,然后把这些单据叫寄单人作出一个解释,或者是作出一个修改。如果他们没有符合这些目的,通过这些做法其实说个笑话,我们也是会赚到一些额外的小费。当然了,这样的做法是不好的,我当然不鼓励大家这么做,如果你发现有什么不符点,你不要尝试去退回。我可以说在新加坡的银行都不会这么做的。如果新加坡的银行会这么做的话,会遭到谴责,我也同意这么说。
提问:我是从美国来的,我是花旗银行的,我的想法是希望银行能根据他的信誉不要去参考、借鉴糟糕的做法,所以我觉得我们应急要去借鉴良好的银行操作,如果是不符的话就不符,该付的就付。在银行通知寄单人,要支付的时候,寄单人要说这个单据到底应该怎么处理,这里有一个灰色地区,对这种情况,我们好象没有一个非黑即白的答案,这里你需要知道说这个受益人已经提交了单据了,而且这个银行已经处理了这些单据,我也同意一个说法,如果交单人、寄单人同意退回单据的话,如果这个价格不同的话,就没有办法。
苏志成:你一旦把这个门打开,洪水就像决堤一样而来了,LC的信誉就下降了,所以我的客户还有很多大的公司他们就告诉我了,说苏先生,我真的不喜欢LC。在这个时候,我们提交了这个单据,明天告诉银行告诉我说这个有不符点,我去修改不符点,银行又要收我不符点的费用。大家都不喜欢这样的做法,我真的不建议大家这么做。如果这个票据是相符的,那么你就认定是相符的,不要去找什么不符点。
提问:我是来自印度的,如果这个交单不是受益人做的,也发现了不符点是属实的,可以退回票据,也可以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者是说去问申请人接受不接受这个不符点。这些情况我们逐个来看,比如说第三个情况,这些票据是拒收了,那么我们要去看申请人是否接受,我们现在要看受益人是否愿意撤回这个票据。如果开证行选择第三个方法,你就要看这个就不再是由寄单人来处置的,要看申请人的态度和申请人的解决方案。我的决定是如果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我一样还是要付款的。实际上是在你的拒付当中怎么来做。你也要在拒付通知当中点明一点,我们把你的票据代为管理,听候处理了。
提问:我觉得你讲的例子非常好,在LC是一个合同,是一个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这些票据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受益人的。在我们开证行支付货款之前,这个受益人应该是有权利来要求我的票据是能够寄回的。这里对于申请方来说没有什么问题,只要票据是在处理当中,但是我们的付款还没有付,所以在这个情况下,只要是你收到信息之后,觉得开证行应该是要退回票据,但是我觉得这个还不是UCP的一个问题,还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不管开证行是否有这个权利要进行承付,我不是很确定,所以我想听听你的想法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怎么看。
苏志成:我觉得银行是有权利去承付的,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个损失,是由亿方、受益人本人的一个情况造成的损失,是你造成这个损失的。如果你已经提交了这个单据,这个单据已经没有问题了,我马上可以放单了,我可以对你付款,但是你跟我说你要撤回单据,我觉得这个应该是受益人本人的问题。谁要来赔偿由受益方所带来的损失呢?你要看是由谁造成的损失,谁就负责。
提问:我有一个问题,我很好奇,我想知道处理问题,就是开证行的处理程序是什么样的呢?是接触了和联系了申请人,你刚才说在第三天已经处理完毕,但是还没有支付,这是有一个时差的问题,但是实际上一切程序和书面上的程序都做好了,但是我觉得这不是一个好的做法。因为根据UCP要审单,应该是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的,但是如果你已经完成了这个审单,你必须要支付,所以我觉得这个银行是要受到批评的。
苏志成:我的意见跟你完全相同,市场上出现过,大家是不是同意我的说法呢?你们在市场上都是摸爬滚打的人,你们也都碰到过这种情况。UCP600已经是很清晰的谈到了如果说开证行发现收到相符交单的时候就必须是承付。这个其实并不是UCP所关注的问题,我只是提到了在实物当中遇到的问题。
当你和申请人来沟通的时候,同时也做了付款通知了,这些都做好了,只是等的高管按下按纽了。对于这些官员来是,对于申请人来说有什么问题了?没有问题,即便是申请人拒绝付款,开证行亿还是要承付的。对于有一些开证行来说,有一些内部的章程或者是内部的操作的问题。当然了,我觉得这个是没有人能够阻止这个问题的,这个是最多五个银行工作日,你必须要负责,所以没有人能够阻止这一点。
提问:苏先生,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在等申请人的意见,实际上在等付款,其实不是可能的,这是真实的情况。即便是申请人拒绝付款,开证行依然要付款,有一些人说你付,有一些申请人说你给我一个质押贷款,我来付款,这个钱还是没有从申请人的账户上划出去,所以这不是在等OK,是在等钱的。
第二个问题就是你谈到了处理,当下一次当你问我们什么样的结构的时候,我觉得我们大家有这么多的问题,我们有十个人来举手发言,其实提法有一点怪,你还没有把案例讲的很明白,所以我觉得你在陈述这个案例的时候,要细节更清楚一些,不然我们都没有办法很庆祝。
苏志成:我刚才说过处理,我们都在做,都做好了,就在等高管做出最后的决定了。
提问:我做了很多培训,你不能把它叫做良好的银行操作,你需要去问一个问题,不要去问申请人,因为在最后这是银行自己的问题,因为单据是交到你这里来的,不管说是你碰到了什么样的压力,在最后的时候你可能都会面临一个官司,为了避免上法庭的时候被问到你做了什么决定的时候,你需要自己采取这个决定,所以说不是申请人做什么,你一定要说是自行决断的。
提问:我觉得是一个不太平常的情况,卖方希望收到货款,我不知道大家是不是有看到过这样一个情况,这是一个两难的境地,这是很清楚的一点,就是在法律当中如果单据相符的话,UCP必须要承付,我自己也在想一个问题,你有一个提单,在你的提单当中说你已经交货了,已经发货了,谁所有这个货物,银行拒绝付款是对的,因为这个时候价格可能上升了,但是你已经确实是交货了。大家会说寄单人和受益人是单据的所有权,但是这个货品已经发货了,当货品已经发货的时候,受益人还可以把这个单据要回来吗我觉得不可能的。当这个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时候,也是给寄单行一些指示,这些寄单行也是按照指示来做的,这些指示不是不可撤销的呢?这是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