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8月27日讯 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定:驳回申请人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东星航空一夜之间,成为国内首家破产的航空公司。众多债权人挽救这家民营航空公司的努力至此也被迫结束。
管理人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山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杰告诉网易财经,这个裁定基本是最终结果,不会有上诉机会,而且上诉也没有必要。他介绍说按照程序,下一步是召开债权人大会,核算所有债务和现有资产,最后注销这个法人实体。据了解,债权人大会有可能在9月14日召开。
债权人表示“无力回天”
东星航空战略发展总监朱霖告诉网易财经,之前只意识到东星航空管理人态度强硬,但没想到立即宣判清算,他是今天在武汉中院网站上看到公告,正式文书还没有到公司,表示如果有机会还要上诉。
中航油代理律师赵继明也是从武汉中院网站上得知消息,他表示,这种“宣告破产的案件”没有上诉一说,只能接受结果。网易财经问中航油下一步有什么打算,他只说了四个字:“无力回天”。
汪潮涌:“一切都是白费”
近期被视为东星航空重组最后希望的信中利董事长汪潮涌,手机始终处于不能接通状态,但在昨晚的通话中,他还肯定地告诉网易财经:“东星航空破产没有裁定,不可能这么快!”
东星集团副总经理赵长兵告诉网易财经,汪潮涌花费了很大的精力认真筹备东星重整,因为破产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很急,汪潮涌在短短2个小时内调集了2亿资金做为重整保证金,谁知一天之后就被裁定清算。上周对汪来说是非常忙碌的一周,到处寻找资金、和湖北省、武汉市政府接触,寻找其他可能加入的航空公司,但现在,“一切都是白费”。
东星重整案:百曲九折终成空
东星航空成为我国第一个破产的航空公司,它所涉及的案件也成为我国新《破产法》颁布后首例跨境破产重整案。从风光登场到宣布破产,东星航空仅用2年多时间。
兰世立突然发难——
早在今年1月,国航就收购东星航空一事双方签署了重组意向书,但因收购价无法达成一致,3月13日,东星航空董事长兰世立突然声明拒绝与中航集团的合作。3月15日,由武汉市政府申请,东星航空被停飞。随后,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东星破产清算案。
重整方你方唱罢我登场——
为了避免东星破产带来的巨额损失,中航油旗下油料公司、多家机场公司等东星航空的债权人相继向武汉中院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但被中院驳回。
6月22日,东星国旅向法院递交申请,引进上海宇界作为战略投资者,则被有关人士视作炒作嫌疑。据资料,宇界公司的注册地是民居,一年利润才10万元,却提出投资5亿重组东星航空的事,根本不着边际。
8月17日,信中利投资集团董事长汪潮涌宣布出资2亿至3亿重整东星航空。信中利集团介入重组的事情一度被外界寄予极大希望,包括他曾经提出的“东星重生三步走”计划,以及湖北高院要求武汉中院受理该公司重整方案,让人几乎以为东星就要“复活”了。但随着武汉中院昨日的宣判落定,东星航空宣告破产已成定局。
以下是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09)武民商破字第4-21号
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依法裁定宣告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现就本案的有关事宜如下:
一、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依法受理了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二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三有限公司、艾特尔飞机租赁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五十有限公司六家公司申请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09年3月31日在《长江日报》作出了(2009)武民商破字第4-2号公告,该公告的内容效力及于本公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于2009年9月14日上午9:00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在武汉市委党校学习报告厅2楼会议室(具体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小区党校路100号)。
三、参加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携带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同时,债权人应当携带有效债权凭证,便于债权人会议对其债权审查确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8月27日
相关资料:破产程序的特点
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相比,破产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
(1)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破产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但它又是解决企业破产的专门的法定程序。破产案件的处理首先要符合破产程序的专门规范的要求,只有在破产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
(2)破产申请程序中,只有破产申请和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原告和被告。破产程序是由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而开始的,而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诉。
(3)破产程序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存在。因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公平合理地分配。防止个别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等分配不公现象。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则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也只要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了。
(4)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主要是为了尽快结束破产后的善后处理工作,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使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