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今天傍晚还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表示,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利于遏制大小非套现。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一种,是由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的,它主要用于转换上市公司股东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大小非。
证监会表示,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因经营上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不得不抛售股票以解燃眉之需。可交换债券推出后,这类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获得所需资金,而无需抛售股票。另外,可发行可交换债发行后,需在12个月后才能分散地,逐渐交换成其持有的股票,可以避免对二级市场形成直接冲击,改变此前一些大小非不及成本抛售股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