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乌龙指”主角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庭审之后,这起民告官案件引发了外界极大的关注。今日,杨剑波对网易财经表示,此案中证监会只抽取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提交法庭,有合理理由怀疑证监会存隐瞒篡改证据的情况。
证监会代理人表示,杨剑波提出对法律进行解释是全国人大的权利,可见杨剑波也没有立法解释权。法律规定证监会有权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明显影响的信息进行认定,本案中,证监会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光大乌龙指案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今日在北京公开庭审,杨剑波多次炮轰证监会,称证监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归咎错误”。并称证监会“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对光大乌龙指处罚一案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定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无效。
光大乌龙指案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案今日在北京一中院公开庭审,杨剑波在庭审中炮轰证监会,称证监会做出被诉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时,连光大证券当日是否盈利这一常识性问题都没有搞清楚。
杨剑波在庭审中表示,自己不是下午的决策人员,到现在为止也不认为下午实行对冲行为违法。8月16日他执行决定,在此过程中没有个人决断,不应当给公司决断负责任。
杨剑波指出,光大证券8月16日下午对冲行为是在中午的高层管理会议上决定的,管理制度是操作流程。需要对冲办法是明确的,实行对冲机构、人员是明确的。
杨剑波指出,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如果作为内幕信息,其公开时间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一点之前,报道内容是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乌龙指,中午已经成为公开信息。
杨剑波指出,光大证券具有双重身份,光大证券是股票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错单信息是光大证券内幕信息,光大应当披露,但是作为机构投资者是股票买卖人,其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
杨剑波称,证监会在其处罚决定书当中对于错误交易所涉及的经过及结果没有做出直接认定。8月16日下午并没有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杨剑波代理律师表示,针对证监会做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杨剑波认为证监会决定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中国证券行业新兴业务发展。
证监会代理人表示,杨剑波提出对法律进行解释是全国人大的权利,可见杨剑波也没有立法解释权。法律规定证监会有权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明显影响的信息进行认定,本案中,证监会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证监会表示,按照业务部管理制度,光大证券当日使用额度是一亿元,超出了业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限额。
证监会指出,8.16上午关于光大乌龙指的报道并未经过光大公司确认,当日董事会秘书梅键予以反驳,否认了市场波动是由光大证券乌龙指导致的。
证监会提交六组证据,包括内幕信息形成证据、内幕信息披露过程、内幕信息知悉过程的证据、内幕交易相关情况的证据、上交所、上海证监局履行职务情况的证据以及光大证券修改交易程序的证据,杨剑波认为,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且证据可以证明错单交易是光大证券内部问题。
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上述信息披露之前,其他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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