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2006年中国行业发展报告会上表示,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的计划。他说,只有在对个人信息很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遗产税,但是中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尚有困难,相关信息很不完善,所以不准备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远了。
遗产税牵动着每一个人的神经。对于穷人来讲,征收遗产税是平衡贫富差距、调节社会分配的有效手段;而对于富人来说,采取这些手段似乎总觉得有些“杀富济贫”的味道。从舆论一片喧嚣到遗产税突遭叫停,起落轮回之间,究竟藏着哪些利益的纠葛与纷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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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认为:面对变动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每个经济人都会作出变更约束条件后的理性选择。穷人有穷人的选择,而富人有富人的方式。一旦遗产税开征,面对可能到来的高额遗产税开支,大家都会不约而同选择避税。但是,在全球遗产税遭遇冷遇的背景下,在金融创新手段“嫌贫爱富”的情况下,富人能够避税的方法与手段要大大强于普通居民。
观点一:相关信息很不完善
这是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解释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时的观点。支持者认为,目前我国对个人所的税征收都存在困难,中国还没有具体的财产登记制度,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实名制,家里有多少财产和现金无处可查;遗产税的征收存在管理和技术上的难度……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
观点二:遗产税的取消是全球趋势
在亚太区内的其他地方,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及澳大利亚已在近20年里先后取消了遗产税,香港也宣布将取消遗产税。在欧洲,意大利及瑞典也已取消这一税项。而美国总统布什上任后,宣布了1.6万亿美元的减税计划,其中包括取消联邦遗产税———美国政府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遗产税。
遗产税取消是全球趋势
为遗产税缓征叫好
观点三:征税主体模糊,遗产税只具象征意义
遗产税是人死后才能征收的,然而现在七、八十岁的人群里其实没有什么遗产,真正有遗产的是四五十岁的这群市场经济下的“弄潮儿”,但是年龄在四五十岁就去世的只是个别现象。这样,现在大量可以留遗产的并没什么遗产,能够留下遗产的还未到留遗产的时候,这个税就成了象征意义。
遗产税是否开征需仔细考量
观点四:起征点和税率制定难以确定
遗产税是一种特殊的税种,在中国目前没有建立金融实名制之前,无法完全清楚地掌握公民的个人财产.这些数据的模糊或不可信就会违背制定这个税种的初衷.
向富人征收遗产税极易落空 缓征是明智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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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基尼系数超过0.45的现状而言,开征遗产税对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就在社会各界各执一词的时候,财政部“果断地”给这场争论画上了一个句号。仔细咀嚼楼部长所言的不开征遗产税的缘由,会发现其中的一些硬伤。
个人信息不明晰不是理由
美国建国不久后的1797年,就开始征收遗产税,后来虽时征时停,但1916年成为了固定税种并一直征收至今。没有人会相信200多年前美国的个人信息就是完善的。充其量,个人信息制度不完善只是开征遗产税面临的一个困难而已——应该尽快被克服和完善的一个困难,而不是先决条件。更多>>>
遗产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杠杆
遗产税实为一项不折不扣的“富人税”,实上它的主要作用也是调节贫富差距而非增加财政收入。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呈持续加速扩大的趋势——无疑,遗产税正是这样一种遏制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的措施之一,而且“时不我待”。更多>>>
遗产税有利于健康的财富文化
增加财政收入只是一个次要的意义,我认为更大的意义在于,通过税收的强制形式强化了财富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形成一种健康的财富文化。而接受这种健康的财富文化熏陶,是中国财富走向良性发展和与社会协调并存的必备洗礼。更多>>> |
征收遗产税的真正障碍
据经济学家估计,全国资产总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1000万个以上。因此,征税主体模糊的观点无法立足。
1994年新税制改革就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假如从那时起就做这些工作,恐怕所谓相关信息不完备、实施遗产税法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和机构,现在也不能成为借口。
所以问题的真正症结在于:思想问题,关键取决于国家对贫富调节的迫切程度和对私人财富集中度的容忍程度。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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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遗产税”,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是现金与存款,还包括房产、厂房设施等固定资产,在国外也叫“死亡税”。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种税。国外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只是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所课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继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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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予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而对于非居民,也要缴纳遗产税,但税率比居民优惠,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
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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