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还是“缔约过失” |
最初,兴业基金曾表示拟诉熔盛重工“虚假陈述”。正式起诉时则采用“缔约过失”,兴业基金表示,“经与律师讨论后,认为江苏熔盛重工存在缔约过失,因而以此为由起诉。如以‘虚假陈述’罪名起诉熔盛重工,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是前置程序,仍需等待证监会处罚结果。[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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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泛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 |
熔盛撤回“要约收购申请材料”是否违规 |
兴业基全球金认为,熔盛重工故意拖延向证监会递交补正材料,且最撤回要约收购材料。在收购交易的缔约过程中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过失。 |
熔盛重工一方则认为,熔盛仅有发出要约的意图,
但收购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缔约过失责任是建立在合同双方之间的,而兴业全球基金公司是第三方,没有起诉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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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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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的修订、撤回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要约只能在一定期限内有条件地修订,如要约人不得在要约有效期内擅自撤回要约。如香港明确规定:不得撤回要约,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在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后,要约人必须继续履行该项要约。 |
我国《暂行条例》和《证券法(草案)》分别在第四十九条和第七十条虽然也对要约的修订、撤回问题作了规定,但内容过于简单,没有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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