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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茅台五粮液滥用反垄断法

作者:姜戬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是横加干涉自由市场的恶法,理应废止。

未经国家发改委证实的消息称,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将被发改委合计罚款4.49亿元人民币,金额为两家酒企2012年销售额的1%。若消息属实,这将是反垄断法首次指向“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去年末,茅台和五粮液为了稳定终端售价、维护品牌形象推出了“限价令”,严令经销商窜货降价,并对违规经销商开具了罚单。据称,这一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茅台和五粮液的行为真的涉嫌垄断吗?自颁布之后就屡遭炮轰的《反垄断法》是否又一次矫枉过正、不务正业?

首先,白酒行业产能过剩、竞争惨烈,说茅台和五粮液垄断市场十分可疑。报告显示,2012年白酒全国销售收入将近3190亿元,而茅台、五粮液合计约900亿,不到全国份额的30%。远比不上在炼化环节占有70%市场的“两桶油”对市场价格的控制力。

其次,判断是否垄断,不能简单看行业是否集中,定价是否密谋,而要看交易双方是否出于自愿。一级经销商和酒厂关系悠久深厚,“限价令”规范市场维护品牌,是你情我愿的长远共赢行为。“限价”和茅台、五粮液数次提高白酒出厂价并无本质区别,无可指责。

最后,市场交易所转让的其实是一束权利,权利的范围由交易双方在契约中规定。房东可以在租房合同里规定不许转租,铁道部可以用实名制的方式打击黄牛对火车票的倒卖,那么为何酒企不能和销售商达成转售的最低价格呢?由此可见,《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是横加干涉市场自由和契约自愿的恶法,理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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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将被国家发改委合计罚款4.49亿元人民币。其中,茅台被罚2.47亿,五粮液则将收到2.02亿的罚单。据了解,上述罚款金额占两家酒企2012年销售额的1%。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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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戬 编辑:张达   时间:2013-0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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