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可设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
证监会10月31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子公司即将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使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领域从现有的上市证券类资产拓展到了非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详细]
(二)基金公司人员可投自家资管计划
正式发布的《规定》建立了基金公司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绑定机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借鉴了私募基金的行业惯例,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与资产委托人共担风险,共享受益。
并要求相关从业人员于投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申报投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时间、价格、数额等信息。[详细]
(三)基金业曲线股权激励获放行
根据《暂行规定》,子公司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股东可以是包括基金 从业人员在内的其他投资者。换言之,基金公司无论设立第三方销售公司还是专户子公司,都可以进行股权激励,换句话说就是基金公司员工可获得子公司股权。
此前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曾表示可能会放开基金公司5%的股权激励。而按目前基金法,基金公司从业人员无法获得基金公司股权。[详细]
(四)基金第三方销售破冰 首批独立销售机构牌照下发
证监会下发了首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牌照,包括好买基金、深圳众禄、诺亚财富、东方财富等4家机构的下属专业子公司首批获牌。上述4家公司获牌,意味着独立机构正式成为基金销售市场的一个新生力量,中国基金销售和服务领域的长期格局出现了新的变机。
设立独立的销售机构销售基金,打破银行、证券公司对基金销售的"垄断"格局,是基金行业和诸多从业机构多年的愿望,但这个愿望的实现却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详细]
(五)新基金法获批:私募纳入监管 可发行公募产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日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管理范围,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并且规定私募基金未来将可以发行公募产品。
现行的《证券基金投资法》是2003年审议通过、2004年正式实施的。根据证券基金业的发展现状,新基金法此次修订后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详细]
(六)干预赎回费:可征收惩罚性赎回费
收取销售服务费用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应当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以上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 资人收取0.7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6个月但多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详细]
(七)支持基金公司上市 扩大RQFII规模
加快发展财富管理行业的同时,监管部门将多举措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做大做强,具体举措包括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支持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参股基金公司;鼓励基金公司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道路;强化基金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研究推动基金公司上市等。
去年监管部门修改相关规则,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资格审核,实际上就对专业人员持股打开了敞口。新基金法发布后,证监会有关部门已在着手起草有关方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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