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期: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本期话题: 价格违法

新价格违法处罚规定是走市场化改革的回头路,是投机倒把罪的借尸还魂。不尊重经济规律,注定短命。

 
 
  评论背景:国务院10日公布并实施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新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最高处罚500万为新修改内容,之前文件最高规定为100万。 [详细]  
 

价格违法罪增加官员武断裁量的权力 

  

  12月10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新规定增加了市场价格操纵行为,加大了整顿处罚力度,明确了“恶意囤积”认定。认定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行为为“恶意囤积”。

 
  此规定在现实中难以操作运用。什么是生产自用,什么是非生产自用?什么是正常的存储数量,什么是非常存储数量?什么叫供应紧张,什么叫供应充足?什么是价格异常波动,什么是价格正常波动?全是主观性很强的评判标准,难以客观定性定量,无法明确公正地进行实际操作,更多的是让官员发挥武断的自由裁量权。

 
  同样地,对串通涨价、恶性炒作、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规定,也存在认定标准主观模糊,实际操作困难等问题。

 

投机倒把造福社会

 

  且不说新规定存在标准模糊,操作困难等问题。即使不存在这些问题,也不用政府规定严惩恶意囤积、串通涨价、恶性炒作等市场行为。

 
  我们以所谓的住房“恶意囤积”投机操作为例。囤积炒房者存在,说明投机客认为现行住房价格没有完全反映供求信息,现行住房价格仍在供求均衡的价格之下。投机客的作用是为现行住房价格找错纠错,如果他们看对找对了,因此赚钱,否则亏钱。

 
  市场经济里,准确的价格是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生产者与消费者根据准确的价格生产、交换与消费,才能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否则,一定存在或多或少的浪费。不是生产过多,就是生产过少;要么消费太盛,要么消费不足。

 
  商品囤积与投机者就是为找到准确的商品价格服务的,找得越准,资源配置效率越高,他们的报酬越多。否则,他们的报酬越低,甚至亏钱。

 
  许多人看到投机者利益熏心,在短缺时,趁机漫天要价,很不道德;却没有看到,正是商人在为自己谋利的过程中,听从着“看不见的手”的指引,最终造福了整个社会。

 
  2008年大雪灾时,车停路上两三天没吃没喝,原先一路边店乘机将存货涨价十倍,有人去买方便面,痛斥店家投机倒把。店主反骂,“你才是土匪,我要卖给你原价,怕是你只能吃一碗的也要买十碗去撑破肚皮,人家就得饿肚子。”

 
  这个“黑心”店家才是真正懂的全面看待经济问题的人。

 

价格违法是投机倒把罪的借尸还魂

 

  政府认定惩处所谓的价格违法行为,目的无非是想控制商品价格。诸不知政府只能调控名义价格,实际均衡价格却仍由供求决定。政府可以冻结馒头的价格,馒头的馅立马变小;政府可以控制奶粉价格,降低牛奶成本的“三聚氰胺”就可能替代正规牛奶;政府可以调控春节期间的火车票价格,黄牛立马蜂涌而至,购票的队伍立即拉长。等等。

 
  另外,政府控制商品价格,阻碍商品流通,会缩小市场规模,阻碍专业分工,提高生产成本,降低生产效率,减缓经济增长。

 
  政府控制商品价格,还会降低生产与销售者收入,减少商品生产与流通,导致商品紧张短缺,降低人们生活水平。

 

  当前所谓“操纵市场价格罪”其实是已经消失了的“投机倒把罪”的变种。“投机倒把罪”1997年法律予以取消后,苟延残喘到2008了才灭绝。“操纵市场价格罪”越短命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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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兴康 博客:http://wxk8042.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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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song 时间: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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