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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利润12518.7亿元,较2010年增长39.23%。然而,在我国银行业取得光彩照人业绩的同时,也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垄断”、“暴利”,诸如此类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

但也有专家学者对此不以为然。日前有学者发文分析称,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银行业并不构成垄断,也没有获得暴利。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或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时,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银监会和工行公布的数据,2011年底,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为113.28万亿元,而工商银行同期资产为15.4万亿,占比不到15%。即便加上建行和中行,其资产、存款、贷款规模均达不到“反垄断法”规定的最低标准。那么中国银行业真的不存在垄断吗?

垄断的关键并不在于经营者数量的多寡

汉语垄断一词源于《孟子》中的一句:“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意思就是说,垄断者可以在高处控制整个市场,从而尽收渔人之利。

可见,垄断的关键在于对于整个市场的控制。只要控制了市场,经营者就可以获得超过市场均衡水平的利润,暴利的形成也就水到渠成了。

利润来源于两个要素:价格和销量。在正常市场情况下,价格和销量之间应该是反向波动的关系。在需求既定的情况下,如果你提高了供给量价格就会回落;如果你提高了价格,销量就会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个经营者可以获得超额的利润。

但有没有可能在提高价格的同时也提高销量呢?当然可能,只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进入该市场被限制 (2)供给量始终被控制在需求量以下且需求为刚性。请注意,条件中并没有市场上有几个经营者的限制。即便成百上千家经营者,共同约定好某一商品的价格和供给量,并限制其它经营者进入该市场,垄断就形成了。

当然,成百上千家经营者是不大可能自发地达成这样一种契约的,因为任何一家都有极强烈的降低价格和提高产量的动机并引发连锁效应。这时,需要有一个凌驾于所有经营者之上的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强迫所有经营者接受这一契约。

这种情况被称为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性垄断适用于关乎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行政性垄断行业往往实行政府直接限制价格,因此利润率水平是相对较低的。

中国银行业是利润丰厚的行政性垄断行业

尽管国家已经多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等金融领域,但由于事实上的诸多障碍和过高的准入门槛,民间资本仍然极难设立银行类金融机构,国内真正的民资银行只有民生银行一家。民间资本真正可以设立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吸收公共存款,不能算作银行类金融机构。国家虽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换为国有资本不愿染指的村镇银行,但又限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这意味着没有国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牵头,民间资本还是无法进入银行业。

中国央行为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置了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实质上等同于控制了金融信贷产品的价格。因此中国虽有法人银行类金融机构多达3800多家(截止2011年底),亦无法通过价格的调节展开真正的市场竞争。中国央行还为所有金融机构设定了“存贷比”,以此控制金融市场上的信贷供给量。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遵守严格的存贷比限定从事信贷业务。于是,“揽存”就成为了各家银行之间最为主要的竞争手段。

赘述至此,我们发现中国银行业已经具备了行政性垄断的绝大多数特征:被控制的价格、被控制的供给量、市场准入的限制,以及一个凌驾于所有经营者之上并制定规则的行政机构。仅用法律条文中的概念认定中国银行业不存在垄断显然有些偏颇。

但是,中国银行业却不符合一般行政性垄断行业利润率水平相对较低的特点。2011年中国银行业资本利润率为20.4%,远远高于它所服务的实体经济平均水平。姑且不论中国银行业是否暴利,至少是利润丰厚的行政性垄断行业。

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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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2012-04-24 至 2012-05-24
作者:张达 2012-04-2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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