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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与员工解除合同的代价:10亿   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是由华为公司组织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龄。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元。对此,更多业内人士担心的是,华为的这种做法,将很可能让更多企业效仿。[详细]
    【连锁效应“沃尔玛突击裁员被指违法”追踪 需埋单90万
    我们看到此事的影相越来越大,引起的关注也越来越多,请你也一同发表你的见解,评议华为这样做到底是错还是对?

大讨论——任正非做对还是做错?
    老员工怎么说?
    华为的年轻人都不会老啊
     看来天涯和华为的年轻人都不会老啊!

   有没有想过自己老了被人卖了是什么滋味? [详细]

    我们有点伤心
    肖可仍坚持这样认为,“我们虽然不是最初的创业者,但我们这些一毕业就进华为的人同样对华为有特殊的感情。任总也一直提倡主人翁精神,现在总监说出‘公司不是家,不要总谈感情'多少让我们有点伤心。”[详细]

    不如改名“狼为”
    他们太霸道,太缺乏和谐观念。华为在对待离职创业员工、过劳死员工、忧郁自杀员工等等事情上的作为,实在是与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中华道德之“可为”相去太远。所以,我建议,既然华为一向倡导“狼”文化,不如改名“狼为”,或者“狼讯、狼信”之类,不要再糟蹋中华的形象啦。
   新员工怎么说?
    老员工也该滚蛋了
坚决拥护华为的裁员计划!你们这些为华为奉献了十年的老员工也该滚蛋了!快滚吧!华为的明天是我们新4军的天下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真正有发言权的其实是华为员工
    有些人说华为的做法是“恶搞新劳动法”,一味责怪华为侵犯员工的权益,却无视华为为保障辞职员工利益所付出的代价,也无视华为的改革方案并没有超越法律法规的框架,分明是愤青的偏见。也许这些网络批评家们无法理解人力资源改革对于保持企业活力的重要性,但也不能忽视当事人的意见在网上乱发感慨啊。真正有发言权的其实是华为员工,只要他们支持企业的改革,别人就无权针对华为的企业行为指手画脚说三道四。

旁观者——反对!
   
好像没人认为以前的国企买断买得比较爽,是一着好棋吧。。
   以前是被村长强奸,没办法只能忍了。。
   现在隔壁老张也想模仿村长搞强奸,你愿意乜? [详细]

    很多人以为华为这样做是“人道”,比国企“一脚T开”人道,其实是错误的,华为这样做,只是为了防止“一脚T开”需要赔钱,而“自动离职”是不用赔钱的,你们懂不懂?不要乱评论,还在这里说“人道”!
旁观者——赞成!
 照我看,华为的所谓“买断”,姿态的意义大于实质的意义,其用意无非是显示,华为不是养老的地方,是奋斗的地方。换句话说,是任正非理想主义的偏执型表现。

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可以解除,同时,解除单个的此类合同,企业的成本也并不高。不知道LZ这个结论从何而来。6,7年后,如果公司出现六七成员工都握有无固定期限合同,老员工生理心理上出现倦怠消极都是无可避免的,此时这个企业就等于病入膏肓了。

    一致质疑新劳动法
    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这一规定的意图显然是想将员工与企业捆绑,让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这一规定却容易让老员工滋生惰性,从而影响企业的活力。企业如果失去了活力走向衰落,即使是终身员工,最终还是要另谋出路。因此,华为不惜代价以辞职后再聘用的方式来回避这一硬性规定,实属迫不得已。但愿通过华为这一事件,能让我们重新审视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合理性。我认为,法律要保障员工的权益,保障员工在职期间的权益,比将员工与企业捆绑有意义得多。 [详细]

    优胜劣汰是自然法则,有能力者上,无能这就下,不要当后来人的路。虽然老员工对企业有功劳,但是毕竟人一旦上了年纪就会反应迟钝,创造力急剧下降,这样就会对公司的发展造成许多负面影响。有无固定期合同就会挡住不少的后起之秀。所以本人的观点是,国家应当提高社会福利,让一些退休的元老午后之忧,公司也有发展的余地,才能与其他大型企业竞争。这样既能符合优胜劣汰的原则,又能满足和谐社会的要求。

    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炒人就不容易了,必须认定到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营私舞弊等行为。而消极怠工混日子则不能界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样的人一多,企业怎么生存和发展?这才是主要的。

华为为何要这样做?

华为在逃避什么?
    知情人士表示,华为此举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 规范劳动用工以及保持企业的竞争力采取的做法”中对 企业 未来用人制度带来的挑战。今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详细]

华为的难题
    新劳动法的规定显然给企业用人加了一道紧箍咒。以华为为例,针对在华为工作服务即将满十年的员工,公司将更为谨慎地考虑是否与之续签合约问题,该员工能否在此后的服务年限中保持与公司发展同步?一旦公司未来出现经营调整,新用工制度会否对企业带来过重成本压力?以后出现劳动纠纷,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华为随之还要应对的一个新问题是:在这些老员工之外,一名连续两次签订一年合同期限的员工,在其第二次合约到期后是否长期留用这名员工? [详细]

企业与员工权益“两难”
    华为本次大刀阔斧地进行人力资源体系的变革,的确“冒了不小的风险”。一方面,要做好众多员工的沟通工作,以尽可能降低由此带来的 管理 风险,以免影响到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另外,公司对外的公共形象会否受影响,包括员工家属在内的公众是否充分理解? [详细]

“过高的标杆”——华为的作法可以复制吗?
     “我们公司目前还没有听到具体计划。”中兴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也听说公司在做一些调整方案,但如华为这种作法不可能被中兴效仿。 而华为知情人士称,华为的方案在流传到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后,树立了一个“过高的标杆”,“比如中国移 动、国有 商业银行,新劳动法给大家制造的压力是一样的。”他同时透露,“听说有部分公司正在采取以多个分公司与员工不同时期签订合同的方式分散风险。” [详细]

观点交锋

华为不是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
    举例说,某人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2万,基本 月工资1万6,干了3年,现在是这么赔的:2万×3(N,服务年限)+1万6(1,基本工资)=7.6万。

新法下是这么赔的:比如在广州,大致社平工资的三倍为9000左右,则为9000×3+1万6=4.3万

可见,新法的赔偿办法对于收入高的员工而言是不合算了。我的结论是,如果中兴和华为确有开篇此举的话,也是在给予员工更优厚的福利以稳定和保留老员工,而不是为了“规避新劳动 合同法 ”。[详细]

    借用劳动法对旧的劳动关系彻底调整
    华为老板对待创业元老一直非常关照,即使有些人不能适应 公司 的飞速发展,但是,也一直享有优厚的待遇,特别是享受巨额分红,已经成为华为内部的一个特权阶层.一方面是老板讲究义气的表现,另外一个方面,也严重影响到2001年之后 加盟 华为的少壮派.而少壮派确实是目前公司"干活"的主力,他们对于元老的超厚待遇是非常不平衡的,因此,少壮派人心不如元老稳定,离职率比较高,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的发展, ,是任正非比较头痛的事情!这会借应对新劳动法 ,对于华为19年形成的劳动关系做一个彻底调整,看来在华为会获得人数众多的年轻员工的拥护! [详细]

    是法律无奈,还是华为无赖?
    新方案规定,凡在公司工作八年及以上的员工,必须和公司签离职合同,然后重新和公司签新的用工合同。08年元旦前必须完成全部过程,否则后果自负。多么霸道的条款啊,完全没有员工说话的地方。就是给你一张纸,签了可能还会继续在这里干,不签就等着走人吧。很多主管就这么赤裸裸地威胁着那些头发花白,颤颤巍巍的公司的功臣的。华为这样兴师动众的行为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绕过《新劳动法》。

    华为把道德写在脸上,把无赖藏在心里。一方面号召员工对企业无私奉献,要维护企业利益。但在国家已明确制定法律保护老员工情况下,仍处心积虑地钻法律空子,完全不是个有道德的企业,更象个无赖![详细]

    对华为让员工“主动辞职”的三点疑问
    让员工办理辞职手续是否有强迫之嫌?我总认为,企业不能无缘无故的让员工办理辞职手续,华为如此大规模的让员工办理辞职手续实在是有强迫的嫌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侵犯,企业辞退工人,应该通过一定的程序,辞职是劳动者的神圣权利,你企业凭什么让员工办辞职手续呢? [详细]

华为辞退员工事件放大镜

一、华为员工:迷失在新劳动法颁布前夜

     陈小小是华为某研究所的一名工程师,99年大学毕业进入华为工作,差不多九年了。今天下午,她被部门老总叫去沟通了,谈的是“N+1”的事情,也就是网上流传的所谓“买断工龄”一事。老总给他讲了一大堆关于公司此番行动的良苦用心的话,她一句话都没有听进入, 心里乱乱,一时间还闹不清楚这之间的利害关系。 [详细]

二、新劳动法让老员工丢饭碗?

     余律师分析,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裁员就会支付更高的成本。因此,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往往在员工快满10年时,就不再与其签合同。“用人单位现在还可以行驶自由解约权,即便辞退员工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余律师说,“10年”反而成了员工丢饭碗的一道门槛。 [详细]

三、老IT民工难裨新劳动法福音

    企业已经为新法的出现准备自己的对策。中国企业历来是善于钻法律空子的。新法就要来临,法律准备期的裁员已经出现,环球资源、华为和LG中国等知名IT企业已陆续裁掉5~10年的老员工。苦累的IT人在自己正将步入年老的时候,本想国家法律已经对他们进行了保护,而企业却在最后时候不记他们的苦劳、利用法律的漏洞,一刀将其切开,实在是让人感到心寒。 [详细]

媒体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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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调查:

◎你觉得华为让员工自愿辞职的做法合理么?

华为这样做是为了规避新劳动法,很不厚道
华为这样做是因为企业发展的需要,无可厚非
投票结果

本投票起止时间:
11-06 至 12-13
发表评论】 


 
◎如果你是华为员工,你会选择离职还是重新竟聘上岗?

离职
竟聘上岗
投票结果

本投票起止时间:
11-06 至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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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老板,你会选择华为同样的做法么?


不会
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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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至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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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新规:

     新劳动法“第十四条”增补后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前提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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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具体调整方案

    目前在华为工作满8年以上(即1999年前入职)员工,近期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

据了解,经济补偿税前总额=(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但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仅是员工的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 年度 奖金月均摊值。N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补偿标准优厚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员工保留所持有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资格。

现行华为工号制度取消,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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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赔偿条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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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制作:网易财经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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