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3月4日讯 全国政协委员、红杉资本全球执行合伙人沈南鹏在2019年两会上带来了3份提案,分别是《关于建立大湾区金融数据安全流动试点的提案》《关于进一步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推动基础科学研究发展的提案》和《关于创新管理 推动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稳就业的提案》。以下为《关于进一步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推动基础科学研究发展的提案》的全文。
基础科研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基石,对中国实现“领跑”世界前沿科技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到2017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从411.8亿元增长到920亿元,增长了123.4%。但从基础研究的经费来源结构看,政府财政投入占比高达90%左右,社会力量投入占比甚微。
社会力量支持基础科研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社会捐赠为现有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科研提供更充足的资金;二是通过设立新的民间科研机构为基础科研拓展增量空间。
目前,社会力量通过这两个途径参与推动基础研究尚处在初期阶段,而一些法律法规呈现出滞后现象,亟需做出调整,以推动社会力量更多参与。
一方面,社会捐赠中用于基础科研的比例偏低。2017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额约为1558亿元。综合各方数据,其中用于基础科研的资金比例还不足1%。但目前无论是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还是对捐赠基础科研的社会评价,都不以利于改善这一局面。
另一方面,参与基础科研的民间科研机构力量不足。相对于传统科研机构,民间科研机构或有更多创新自主性,可成为前者的有益补充,如美国的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欧洲核子研究中心等都在基础科研领域做出了重大突破。当前,我国的基础研究力量主要集中在政府出资成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是社会力量支持基础科研的重要方式,但目前尚且弱势,还需优化政策加以培育。
建议:
一、提高个人/企业捐赠于基础科研领域的税收优惠程度,引导更多捐赠资金进入基础科研领域。建议对基础科研的捐赠给予相较于对其他慈善捐赠更高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社会捐赠更多流向基础科研,尤其是可对国家重点扶持的科研领域给予更大的优惠力度。
二、调整个人捐赠的免税制度,以此提升个人捐赠意愿。2017年,我国慈善捐赠中来自个人的比例仅有23.28%,其主因是个人捐赠税收优惠还不到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额度给予限定,当年个人捐赠超过应纳所得额30%的部分不享受税收优惠,且无法结转到下一年度享受优惠,从而导致捐赠人降低捐赠额度或施捐境外。在德国,个人捐赠额度在年收入20%以内的可申请税收免除,20%以上的部分可转结到下一年;美国规定,超额捐赠在应税收入三倍以内的,可以结转五年全部扣除。这些规定从税收制度上鼓励了个人捐赠。因此,可参考此类做法,准予个人捐赠超额部分结转到未来若干年。
三、进一步明确科技类民非的创新主体地位和作用,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财税优惠和创新创业人才支持等方面将其纳入范围,给予同等对待。
四、推动科技类民非的免税资格相关政策的落实。虽然目前对于科技类民非的免税资格认定有相关规定,但因操作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影响了政策的落实落地,建议针对科技类民非单独制定更为明确、操作性更强的认定标准。
五、解决高端人才薪酬标准受限和设备购置免税范围受限。科研人才和设备是科研类民非发展的关键。由于《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中的人员薪酬有相关规定,高端科研和管理人才获取合理薪酬在很大程度上会对机构申请免税资格带来影响。考虑到高端科研人才对基础科研的极端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解决此类问题。此外,对科技类民非来说,研发设备是支出大头,目前其进口设备已可免税,可考虑在国产设备购置方面出台类似政策。
六、由国家相关部门,尤其是国家新闻单位牵头,创立官方性质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基础科研捐赠表彰奖项。当前社会捐赠的主要意愿是为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品牌好感度,而基础科研周期长,捐赠效果不确定性较高,不受捐赠者青睐。因此,需要扩大社会捐赠的美誉度,以此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