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投诉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日
新个税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上升至5000元,但网易财经调查发现,并非所有劳动者都享受到5000元的免征额扣除。
“9月工资10月发,是用5000元免征额吗?”这一问题曾备受关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曾就这一问题在《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中给出明确回复:“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是在10月1日及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都应该以5000元免征额扣除。
《通知》的实施效果如何?网易财经10月25日-28日对网友进行了调查,在参与调查的近2000名网友中,87.9%的网友9月工资已按照新标准5000元免征额进行扣除,但仍有12.1%的网友9月工资没有按照5000元免征额扣除。
在进一步调查中,网友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所在单位的疏忽,认为是“税务部门原因”的只有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