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号外|首例反收购条款案:投服中心告赢海利生物)
网易财经5月10日讯 近期,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诉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3718,以下简称海利生物)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最终支持投服中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只要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就有选择包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内的管理者的权利,在权利的行使上并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被告海利生物在有关《公司章程》中设定“连续90天以上”的条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限制了部分股东就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相关条款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2017年月20日,海利生物发布新修订的《海利生物章程》,在“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部分,章程第82条指出,“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以及(提名人员)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在2017年7月3日,海利生物公告指出,根据投服中心提出的《股东质询建议函》,公司对章程自查发现,公司章程对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权利增加了“连续90天以上”的时间限制,且在程序上增加了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限制,该等条款不合理的限制了《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提名权,与《公司法》第 102条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不符。
鉴于此,海利生物当时公告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做出修订,取消上述限制性条款。
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重要背景之一是“宝万之争”。此后,上市公司修改条款,如提高持股比例或设置持股期限限制股东权利,增设股东的披露义务,增加公司收购特别决议、设置超级多数条款,限制董事结构调整,赋予大股东特别权利,设置金色降落伞计划等。
比如,《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0月版)曾要求,董事、监事选聘程序中,“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
此外,《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6月版)曾指出,“董事局换届时,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上届董事局提出。”
投服中心认为,该等现象始终没有获得明确的司法定性,该类反收购条款本身是否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困扰着相关交易的当事方,更受到行业各方的密切关注,资本市场也亟需在司法层面明确该问题的合法合规性。“本案的获胜,标志着首例反收购条款司法确认案件的形成,为解决反收购条款的合规性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实现了突破,弥补了司法层面的空白。”
投服中心自2016年以来,一直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受损的投资者提供支持诉讼业务。截止目前,已提起10起支持诉讼案件。同时,投服中心也在积极推进持股行权业务,本案便是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过程中对海利生物公司章程条款自治侵权行为提出质询,要求其更改遭拒后以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也是首例股东诉讼。
(网易财经 马莉bjmali1@corp.netea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