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0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8年2月6日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通讯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通讯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东方集团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6)和《东方集团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董事孙明涛、方灏、张惠泉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将另行确定。
(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东方集团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孙明涛、方灏、张惠泉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将另行确定。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中介机构顾问;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董事孙明涛、方灏、张惠泉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将另行确定。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