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至31日,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六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在上海隆重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政策”。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侯利阳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侯利阳主持了“数字经济、大数据与竞争政策(第二部分)”议题的研讨。
上海市工商局公平贸易处处长韦浩
上海市工商局公平贸易处处长韦浩强调,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呈现出许多与传统行业不同的新特点,使得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工作中的论证和分析变得更加复杂。执法机构要注重执法方式的创新,善于运用各种非强制性的执法手段,促进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发展。这些创新的执法主要包括:一是可以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对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状况展开行业或者细分市场的调查分析,及时关注行业竞争动态,适时发布行业竞争状况的调查报告,促进行业的自律。二是加强与行业协会、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协作,通过对行业基础性规范的制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等途径,提出符合竞争法规范的行业建议。三是围绕互联网行业重点、难点问题,从规范行业长期发展的角度,针对互联网行业内的大型企业开展符合竞争法规范的行政指导工作,促进企业自律。
以下为演讲实录:
尊敬的各位与会嘉宾:
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会议组织方邀请我参加本次会议。对我而言,参加本次会议,更多的是一次学习的机会。
首先,由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上海工商部门近年来反垄断执法的工作情况。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我们一直重视限制竞争及反垄断案件的查办。我们曾办理了电力行业、防雷检测、银行业、殡葬行业等多个领域的指定交易限制竞争案件。近期,我们刚刚完成了工商总局交办的公用企业专题调研,重点了解了上海市供电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近几年来,随着反垄断案件的不断增多,我们认真组织执法骨干开展线索核查和案件调查。经初步统计,我们目前正在核查的案件近10件。从涉案主体类型看,不仅包括国际知名企业,更包括不少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专业协会;从行业类别上看,不仅涉及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涉及社会民生问题,也会涉及材料科技等新型、专业领域。
反垄断执法与工商传统的行政执法既有相同的一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为了推进上海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我们近年来注重强基础练内功,着力推进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反垄断执法培训。近三年来,我们始终坚持采用集中培训的方式,面向一线基层执法人员,开展系统的年度反垄断执法培训,不仅更新反垄断法律与政策知识面,而且紧紧抓住国内外反垄断执法动态,开展反垄断执法案例培训。
二是成立专家库和人才库。为了加强反垄断执法的智囊团和执法队伍建设,我们邀请反垄断相关领域的经济学、法学专家组成我们的竞争执法专家库,从工商基层执法人员优中选优成立了竞争执法人才库,加强反垄断执法的专业化建设。
三是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注重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特别邀请外省市工商部门在医药领域和公用企业领域具有成功执法经验的执法人员展开反垄断实务交流,提升反垄断执法的实战技能。
下面,我将围绕这一阶段的议题——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话题,谈自己的一点体会和想法,与大家交流。
互联网企业在整个行业刚起步的时候,扮演的主要是颠覆者和创新者,成为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然而,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各类反垄断案件的不断出现,告诉人们互联网行业并不如想象中的那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中国互联网行业正逐步进入寡头竞争的阶段,企业规模分布很不均衡,细分领域独大问题突出,市场集中趋势愈发明显。
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呈现出许多与传统行业不同的新特点,使得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工作中的论证和分析变得更加复杂。反垄断要实现多元的价值平衡,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考虑互联网反垄断问题的时候,促进创新的价值目标不应当被忽视,而且可能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反垄断法反的不是垄断地位,反垄断法并不禁止通过合法的竞争做大做强。但由于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的存在,动态竞争、等特点的存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分析不能依赖传统的分析方法,反垄断的分析工具也需要创新,对竞争影响的理解也需要有重新的认识和理解。
互联网行业尽管可能在技术上并不存在多少进入的障碍,但是实际竞争情况由于网络效应、用户锁定、赢者通吃、强者恒强等特点,会导致整个行业竞争状况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充分。而且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由于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广泛的竞争影响,而且往往这种影响不具有可恢复性。反垄断工作不应仅局限于事后,更要放在事前,避免垄断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伤害。为实现之一目标,执法机构在加强传统的事后反垄断执法的同时,更加要注重执法方式的创新,善于运用各种非强制性的执法手段,促进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发展。这些创新的执法主要包括:
一是可以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对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状况展开行业或者细分市场的调查分析,及时关注行业竞争动态,适时发布行业竞争状况的调查报告,促进行业的自律。
二是加强与行业协会、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协作,通过对行业基础性规范的制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等途径,提出符合竞争法规范的行业建议。
三是围绕互联网行业重点、难点问题,从规范行业长期发展的角度,针对互联网行业内的大型企业开展符合竞争法规范的行政指导工作,促进企业自律。
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我只是结合执法尽可能简单的谈一些体会和想法,还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