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公布原华林证券石家庄营业部员工崔志军违规炒股的处罚决定。经证监局查明,崔志军时为华林证券石家庄营业部员工,2011年7月26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书。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8月22日,崔志军借用胡某某等人证券账户买卖爱仕达、东兴证券等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28.67万元,获利6878.27元。
资料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崔志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6878.27元,并处以13756.54元罚款。
全文如下
当事人:崔志军,男,1985年5月出生,原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南大街营业部(以下简称华林证券石家庄营业部)员工。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崔志军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崔志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崔志军时为华林证券石家庄营业部员工,2011年7月26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书。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8月22日,崔志军借用胡某某等人证券账户买卖爱仕达、东兴证券等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286,670.75元,获利6,878.2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合规执业承诺书》、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委托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手机电子取证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崔志军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崔志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6878.27元,并处以13756.54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