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资管产品增值税仍需统筹考虑)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杨志勇
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设计是个难题。资管产品增值税何去何从,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近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且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这个通知对资管行业有两个面上的“利好”:一是本来说从2017年7月1日起征收,现在的规定推迟半年起征收。二是税率不是原先社会预期的6%,而是选择了简易征收的办法,征收率3%。但是,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设计问题并没有真正地得到解决。暂适用简易计税的规定就说明这一制度自身尚需要进一步完善。更重要的是,增值税制度的选择更是直接决定资管行业的未来。
资管行业近年来发展很快,规模迅速超过百万亿元大关,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对直接融资的要求。各个行业在发展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行业发展初期需要的是各类行业呵护政策,需要的是适合行业发展的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制度环境。
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的设计,重点有二:一是要看这样的制度是否适合资管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资管行业的发展,在当下具有特别的意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在进行之中,降成本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降低融资成本,自然有利于降成本目标的实现。通常认为,一定规模的直接融资成本低于间接融资。资管行业的发展,让更多的直接融资业务能够顺利进行。无论是采取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形式,无论采取的是何种会计核算方式,增值税的税负从实质上说,都是可能转嫁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税负的多少,将直接影响资管行业利润和直接融资成本。3%的征收率对各种资管产品和资管行业的影响有多大,需要认真测算。从最近的通知来看,税收政策的选择还是非常谨慎的,且选择了暂时适用的做法。这意味着,具体税收政策在实施中一旦遇到问题,就可以迅速掉头或及时更改。这也是相关通知具有灵活性的表现。二是要看是否能够在行业内部形成平等的税收制度环境。银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期货公司资管、保险资管等不同资管产品,各有特点。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是否能够让不同的资管产品有相对平等的税收制度相匹配。此外,征管是税收制度设计不可忽略的问题,具体增值税制度在运行中,也可能出现征管问题,这同样要加以注意。
资管产品税收问题一直很难解决。长期以来,资管产品并不征收营业税,当然,这不是现在就不征收增值税的理由。重要的是应该有相匹配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与资管行业发展不匹配的增值税制度,会影响行业的发展,甚至导致行业的萎缩。让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自然需要做强金融业。中国金融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本来就发展得较慢,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金融业不要说提升国际竞争力,就是在服务国内实体经济上,都有很多事要做。金融业是一个与国家和地区经济和金融政策关系非常密切的行业,敏感性极强的特征决定了一种增值税制度的选择,甚至可能危及一个行业的前途。资管产品在过去较快发展,和不征收营业税肯定有密切关系,现在要征收增值税,可能的冲击不能不多费思量。
资管产品税收问题反映出金融业增值税制的统筹考虑的必要性。营改增全面试点所采取的税负平移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符合税收的财政原则。金融业营业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按照一些国家的做法,金融业务免税,那么税收收入就可能很受影响,不利于公共服务资金的筹集。但是这种税负平移的做法不见得适合金融行业。金融业本来在社会上就主要是作为中间行业而存在的,金融业所直接缴纳的税收收入所形成的负担,在相当大程度上会以各种方式转嫁出去。营改增尚处于全面试点阶段,金融业增值税的问题应在未来得到进一步解决。目前,关于金融业增值税,更多的说法是和过去的税负进行比较,即如果税负重了,那么方案就有问题。这种评价金融业增值税制好坏的依据不符合金融业发展的规律,不利于金融业未来的发展。
实际上,这种思路值得商榷,营改增的目标不应该是税负平移。税负平移只是在特定时期让改革能够顺利进行所选择的手段。营改增的目标应该是让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对于金融业来说,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环境诉求远胜过其他。金融业的增值额到底是多少?这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但又是必须作出回答的问题,否则,金融业增值税制度的设计就失去航标。资管产品增值税简易征收看似避开了增值额的确定难题,但并没有解决营改增最需要的中性税制问题。下一步应该更多地去分析那些对金融服务课税的国家的做法,吸收有益经验,汲取各类教训,以从总体上把握金融业增值税制度设计的目标,并统筹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制度设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