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监会下发整治车险乱象通知:不具资格三方平台不得报价比价)
7月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盲目拼规模、抢份额。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
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车辆使用费”等方式套取费用。财产保险公司应强化手续费核算管控。对于保险销售过程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记入“手续费支出”科目。不得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财产保险公司应做好车险费用入账和费用分摊工作。不得将费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以及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或以违规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调节。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不开展销售活动的,不得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列支销售类费用。总公司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将销售费用分摊到保险业务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支付或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不得委托或放任合作中介机构将车险代理权转授给其他机构。财产保险公司发现非合作机构假借合作名义开展车险销售活动的,应及时在官方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等公开途径发表声明,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未公开声明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车险业务归属地的内部管控,不得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
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各财产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口头约定、特别约定、补充协议、批单和退保条款等,变相修改或拆分车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权利义务和费率水平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机动车辆防灾减损、道路救援等服务,应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目予以注明,并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自主注册平台”进行登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就相关保险单样本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备案。
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不必要的索赔证明文件。应优化理赔资源配置,保证理赔服务场所、理赔服务工具、理赔服务人员配备充足,不断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对照本通知要求,对车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管控漏洞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扎实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同时,应专门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车险内控管理薄弱环节,找差距、建制度、补短板、堵漏洞,建立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