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20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7年5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固定收益类或低风险类短期理财产品,委托理财金额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委托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7-009号公告。
现将公司近日购买的理财产品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相关情况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开发区支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营业部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投资,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可控。在上述理财期限内,公司将与各银行保持工作沟通,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资金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24700万元投资理财产品(含本次)。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7日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7-039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5月17日下午,公司接到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的邮件通知,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其邮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兆赢”)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看好以及控制持仓成本的目的
3、增持数量、比例及方式
2017年5月17日,上海宝银兆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新华百货67,700股股份,占新华百货已发行总股份的0.03%,增持的价格区间为23.72元-23.86元之间,增持方式为竞价交易。
4、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上海宝银兆赢共计持有新华百货股份总数的32.7579%。本次增持后,上海宝银兆赢共计持有新华百货股份总数的32.7879%。
二、 后续增持计划
上海宝银兆赢计划自2017年4月25日起开始增持,包括本次增持在内未来12个月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者资产管理计划)增持新华百货股份,增持数量累计不超过新华百货已发行总股份的2%。拟继续增持新华百货股份的价格不高于37.88元/股,拟增持新华百货股份金额不超过2亿元。
如增持计划出现变化,上海宝银兆赢将及时对外披露。
三、 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因新华百货股票价格超出增持计划,增持股
份所需资金未到位或者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或者变更的风险。
四、 上海宝银兆赢表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上海宝银兆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增持实施完毕后六个月内不减持
所持有的新华百货股份。
六、 上海宝银兆赢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17日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号:2017-036
债券代码:112336 债券简称:16太安债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减少、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7日下午2:50 。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6日—2017年5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下午3:00—2017年5月1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麒麟园中座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柯树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04,657,09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066.56万股的39.5317%。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04,589,70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066.56万股的39.5229%。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67,39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066.56万股的0.0087%。
4、中小投资者参加情况
中小投资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67,39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066.56万股的0.0087%。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04,656,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51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4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04,656,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51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4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04,656,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51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4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304,589,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9%;反对67,3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反对67,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304,656,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51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4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2016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304,656,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51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4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304,656,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51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4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04,656,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51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4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和贷款的议案》
同意304,656,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51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4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和程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奥特佳公告编号:2017-047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非公开发行股份,股份登记上市起始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涉及股东6人,发行时承诺的限售期限为24个月;本次解限的数量为63,800,8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49%;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5月19日(星期五)。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或“本公司”)原名“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62号核准。本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佑”)、江苏天佑金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淦”)、王进飞、珠海世欣鼎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永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永升”)、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湘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镇江长根经济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南京长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镇江长根”)、镇江奥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南京奥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镇江奥吉”)、王强、何斌所持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奥特佳”)100%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265,000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39,750万元,剩余部分225,25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4.56元/股,共计发行49,396.9294万股。发行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2015年5月13日,上述发行新增493,969,294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登记手续,于2015年5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北京天佑、江苏金淦承诺:本公司对以资产认购取得的金飞达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且依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本公司所持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60%扣减截至该时点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解除锁定,可上市交易;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24个月,且依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本公司所持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20%扣减截至该时点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解除锁定,可上市交易;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且依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本公司所持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20%扣减截至该时点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解除锁定,可上市交易;当期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结果小于或等于0的,则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且该差额应在此后各期可解锁的股份数中做相应扣减。上述期限届满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永升承诺:本公司对以资产认购取得的金飞达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且依据《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本公司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20%扣减截至该时点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解除锁定;当期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结果小于或等于0的,则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且该差额应在此后各期可解锁的股份数中做相应扣减。上述期限届满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镇江长根、镇江奥吉承诺:本企业对以资产认购取得的金飞达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且依据《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本企业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20%扣减截至该时点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解除锁定;当期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结果小于或等于0的,则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且该差额应在此后各期可解锁的股份数中做相应扣减。上述期限届满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王强承诺:本人对以资产认购取得的金飞达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且依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本人所持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60%扣减截至该时点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解除锁定,可上市交易;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24个月,且依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本人所持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20%扣减截至该时点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解除锁定,可上市交易;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且依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本人所持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20%扣减截至该时点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解除锁定,可上市交易;当期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结果小于或等于0的,则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且该差额应在此后各期可解锁的股份数中做相应扣减。上述期限届满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南京奥特佳业绩承诺与利润完成情况
1、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北京天佑等资产转让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北京天佑等资产转让方承诺南京奥特佳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2,800万元、27,000万元、33,000万元、38,800万元,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520万元、24,300万元、29,700万元、34,920万元。在奥特佳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每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若奥特佳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北京天佑等交易对方应对本公司进行补偿。
2、南京奥特佳实际业绩完成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2015年度、2016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南京奥特佳2015年度和2016年度承诺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2015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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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 单位:万元
■
南京奥特佳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均超过了收购时原股东所作的业绩承诺。
根据上述承诺人出具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和南京奥特佳的实际经营情况,至2017年5月19日,北京天佑、江苏金淦、南京永升、镇江长根、镇江奥吉、王强等持有的部分股份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5月1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3,800,8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49%。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6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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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王强为本公司现任董事,任期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实际上市流通股数和时间将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具体情况确定。
五、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发证券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00证券简称:恒立液压公告编号:2017-013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东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需要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汪立平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董事杨华勇先生、邱永宁先生、姚志伟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丁浩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江苏恒立液压股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9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焦红玉、崔洋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7日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17-027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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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3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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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燕刚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王丰先生、独立董事周宇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菊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凌琳先生、副总经理王东升先生、副总经理李群立先生、副总经理曹诗雄先生、财务总监李艾君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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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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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2016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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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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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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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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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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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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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议案名称: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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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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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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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8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18133813股,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世良、彭林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