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本次发行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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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意向书(申报稿) 签署日期:2017年4月10日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4年12月6日通过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意见,2014年12月6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分红政策
公司应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股利分配顺序
①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③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④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⑤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⑥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⑧公司如出现年度经营微利(微利是指年度税后利润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情形或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2)分红比例的规定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下列原则制订公司现金分红预案: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独立董事应当对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3)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①公司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③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通过,并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④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⑤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⑥为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或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⑦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⑧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⑨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⑩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分红事项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段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1、周氏投资、金大元承诺:
本公司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泰有投资承诺:
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Aurora Investment Limited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4、周宗文、周华珍、周飞鸣、卞凌、向钢、何小林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周氏投资、金大元、泰有投资承诺:
(1)本公司/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公司/合伙企业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若上述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公司/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本公司/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Aurora Investment Limited承诺:
(1)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公司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股票上一年度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
(3)若上述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根据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发行人回购股份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情形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回购公司股份: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公司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50%。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情形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4、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下一年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四)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情形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2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50%。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五、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就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若本公司已公开发行股份但未上市,自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已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自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为准。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控股股东周氏投资、实际控制人周宗文、周华珍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60日内启动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本人公开发售股份的工作,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公司/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6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若本公司/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时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通过大力拓展现有业务,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收益的时间。同时,公司将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通过引进人才,壮大研发、营销、管理队伍,提高公司产品的综合竞争力等措施,提升盈利能力,以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具体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本次发行人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以及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
八、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2016年第一季度,公司已实现营业收入54,205.2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7,488.1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372.18万元,公司预计2017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约为77,350万元至 81,35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13.73%至19.6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11,521.37万元至12,611.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3.38%至13.1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11,392.36万元至12,485.2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9%至14.18%(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预测,未经审计机构审核,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九、特别风险提示
(一)连锁经营管理风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在全国拥有营销终端门店2,456家,其中加盟店2,162家、自营店294家(其中6家为专卖店,288家为商场联营店)。虽然公司不断加强对营销渠道的管理,积极完善培训督导和物流配送体系,积累了丰富的连锁经营管理经验。若未来公司组织管理体系、渠道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无法支撑公司营销渠道数量持续扩张,导致部分门店管理滞后,或出现经营活动不能契合公司经营理念的情形,进而对公司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加盟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加盟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1.06%、55.22%及60.92%。公司每三年和加盟商签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对加盟商在产品价格、店铺选址和形象、产品质量监督、营销、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标准化的管理,并建立督导体系确保加盟商运营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但加盟商的人员、资金、财务、经营和管理均独立于公司,若加盟商的经营活动有悖于公司的品牌经营宗旨,公司无法对加盟商及时进行管控,将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原材料采购、生产、产品流转等环节进行把控,且所有发往终端销售的产品均已经国家/地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产品质量相关的重大诉讼或被质量检测部门处罚。若未来公司无法 有效实施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则将对公司品牌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委外生产风险
公司是珠宝首饰品牌运营商,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将珠宝首饰行业附加值较低的生产环节委托生产商生产和加工,强调品牌建设、推广和终端渠道管理等附加值高的核心环节。虽然公司对委外生产商进行了严格的筛选,并与委外生产商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但如委外生产商延迟交货,或者委外生产商的加工工艺和产品质量达不到公司所规定的标准,则会对本公司存货管理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指定供应商的供货风险
公司加盟商的素金产品采购主要在指定供应商完成。虽然公司有严格的指定供应商准入、监管和淘汰机制,且所有产品均经过公司审验并取得国家/地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证/签,但如指定供应商延迟交货,或者其加工工艺和产品质量达不到公司所规定的标准,则会对本公司品牌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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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费用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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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宗文
成立日期:2007年10月15日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田贝花园裙楼商场叁层301
电话:0755-61869039
传真:0755-61866830
网址:http://www.chowtaiseng.com
电子信箱:szchowtaiseng@126.com
经营范围:贵金属首饰、镶嵌首饰、珠宝玉石首饰及工艺美术品的生产、加工、设计、批发、零售、进出口(不含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技术进出口;企业品牌策划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珠宝技术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下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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