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结算提高信用债券回购准入标准 公司债质押资格门槛上调至债项评级AAA)
4月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修订发布了《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将公司债质押资格门槛上调至债项评级AAA,同时要满足主体评级AA且展望稳定或正面的要求,债项AA+及以下评级新发交易所信用债不能再入质押库。《指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适用,实行新老划断,存量债券不受影响。
从源头控制新增风险
“2015年以来,随着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回购未到期余额持续攀升,2016年底相较于2015年初增长约130%;同时,在融资主体和入库质押券两方面发生了较大结构性变化,资管产品、基金专户等非法人主体融资余额占比以及入库质押券中信用债券占比大幅上升。”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国内外宏观形势复杂、信用风险环境变化、部分融资主体杠杆风险突出、市场流动性趋紧的背景情况下,中国结算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改革增量信用债券回购准入标准,从源头控制新增风险,同时进一步完善存量质押券风险管理和动态调整,降低回购业务整体信用风险水平,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强调,本次修订《指引》主要是从增量和存量两个方面加强了对质押券风险的管理。
增量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改革信用债券回购准入标准。具体而言,将增量信用债券(4月7日后公布募集说明书的)回购准入标准提高至债项评级AAA级、主体评级不得低于AA级(主体评级AA级的,其评级展望不得为负面),存量信用债(4月7日前已上市或未上市但已公布募集说明书)维持原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不得低于AA级(主体评级AA级的,其评级展望不得为负面)的回购准入标准。
存量方面,进一步完善质押券风险主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而言,分别针对被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被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风险事件被停牌或停牌时间过长的发行人相关质押券,规定中国结算有权对其折扣系数取值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
该负责人指出,通过增量公司债券回购准入改革,一是实现新发行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准入标准的接轨,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二是加强防范中国结算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实现回购业务的结算规模与中国结算的风险管理财务资源的更好平衡。三是促进回购参与主体加强自身风险管理,逐步形成风险收益相对称的多层次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体系。
短期市场影响较小
“本次信用债券入库标准改革遵循‘新老划断’原则,存量信用债券仍可按照原有标准开展出入库操作,回购效率没有发生任何改变,质押券价格不会受到不利影响,不会给回购融资主体带来欠库影响,回购融资主体无需追加额外担保品或压缩当前回购未到期余额,因此不会给市场主体带来实质性流动性压力。”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指出,在此情况下,融资主体没有压力被迫集中卖出持有的债券,因此应不会对债券二级市场带来不利影响。
具体来说,“新老划断”以4月7日为界限,4月7日(含)前已上市或未上市但已公布募集说明书的信用债券均为存量债券,4月7日(不含)后公布募集说明书的信用债券均为增量债券。
存量债券适用原回购准入标准,即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不得低于AA级(主体评级AA级的,其评级展望不得为负面)。已提交入库的存量债券,可继续按原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开展回购;尚未提交入库的存量债券(包括原来在库中后来又出库的),只要符合以上标准未来可随时提交入库开展回购。
增量债券适用新回购准入标准,即债项评级AAA级、主体评级不得低于AA级(主体评级AA级的,其评级展望不得为负面),只有符合以上标准的增量信用债券才可提交入库开展回购。
在谈及信用债券存续期间发生评级变动如何管理时,该负责人表示,存量信用债券在存续期间发生评级变动,其回购资格管理将持续适用存量债券回购准入标准。原本不符合入库标准的存量债券评级调升后,如符合存量信用债券回购准入标准(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不得低于AA级)的,可提交入库开展回购;原本符合入库标准的存量债券评级调降后,如不再符合存量信用债券回购准入标准的,将取消回购资格。
该负责人强调,增量信用债券在存续期间发生评级变动,其回购资格管理持续适用增量债券回购准入标准。原本不符合入库标准的增量信用债券评级调升后,如符合增量信用债券回购准入标准(债项评级AAA级、主体评级不得低于AA级)的,将可提交入库开展回购;原本符合入库标准的增量信用债券评级调降后,如不再符合增量信用债券回购准入标准的,将取消回购资格。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国结算将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会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持续完善交易所债券及回购市场交易结算机制,加强交易所债券市场分层体系建设,继续大力支持交易所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一是积极引入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优质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与托管,改善交易所债券市场结构,满足市场主体质押回购需求。
二是加快发展非担保交收类回购业务,优化完善一对一协议回购交易结算机制,研究发展三方回购业务,促进形成合理分层的交易所回购市场体系。
三是研究建立差额最低备付制度,对不同资质和风险特征参与主体实施差异化风险管理要求,奖优罚劣,促进参与主体加强自身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