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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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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江化微 股票代码:603078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YIN JIANGHUA MICROELECTRONICS MATERIALS CO., LTD.

(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58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殷福华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殷福华之一致行动人季文庆、杰华投资承诺

“(1)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3)本人/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江化微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若本人/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唐艳、姚玮承诺

“(1)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本人担任江化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江化微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江化微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江化微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江化微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永勤、张改仙承诺

“(1)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本人担任江化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江化微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江化微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江化微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江化微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持股5%以上股东闽海仓储、徐强、徐珺承诺

“(1)自江化微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意向减持0%-100%。

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3)本人/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江化微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份低于5%的,本人/本公司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若本人/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六)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

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情形时,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2、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应于当日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2)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20个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5)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回购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本公司将不再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000.00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

③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关于对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2、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6个月内再次触发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

3、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

(1)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2)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增持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增持措施。

(2)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②本人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1%;

③本人增持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关于对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股东大会上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投赞成票。

2、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6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2)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增持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增持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增持措施。

(2)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③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不违法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声明

(一)控股股东殷福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季文庆、杰华投资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江化微所有,本人/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江化微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闽海仓储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意向减持0%-100%。

(3)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江化微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江化微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徐珺、徐强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意向减持0%-100%。

(3)本人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江化微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承诺向江化微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江化微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江化微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承诺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可分配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可分配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控股股东殷福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季文庆、杰华投资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江化微所有,本人/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江化微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闽海仓储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意向减持0%-100%。

(3)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江化微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江化微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徐珺、徐强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意向减持0%-100%。

(3)本人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殷福华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所承诺:

因本事务所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国枫律所承诺:

因本事务所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评估机构中天资产评估承诺:

因公司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发行人验资机构立信所承诺:

因本事务所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其他承诺事项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注重现金分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股利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股利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

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的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和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合理角度出发,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宜的建议和监督。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监督。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33,305.52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32,564.00万元,同比增长2.2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11.73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5,956.58万元,同比增长5.96%。公司预计2017年1季度的收入为7,750.3万元至7,910.83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6,989.95万元,同比预计增长10.88%至13.1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69.39万元至1,215.60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1,105.19万元,同比增长5.80%至9.99%。(上述有关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产品结构、销售规模、税收政策、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76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86号文批准。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4月10日

3、股票简称:江化微

4、股票代码:60307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0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JIANGYIN JIANGHUA MICROELECTRONICS MATERIALS CO., LTD

3、注册资本:4,500万元(发行前);6,000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殷福华

5、住 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581号

6、经营范围:专用化学产品的制造(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范围及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营);专用化学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按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营);化学工程技术的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配套试剂等湿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注重自主创新,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整体配套服务能力最强、技术领先的湿电子化学品企业之一,处于国内湿电子化学品行业的第一阵营。

8、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9、电 话:0510-86239858-8088

10、传 真:0510-86969502

11、电子邮箱:dmb@jianghuamem.com

12、董事会秘书:唐艳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殷福华和季文庆分别于2010年11月1日、2013年12月24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殷福华直接持有公司36.559%的股份,殷福华之一致行动人季文庆持有公司9.773%的股份,殷福华通过其控制的杰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1.007%的股份,殷福华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57.339%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殷福华先生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6年12月至2001年8月,任职于江阴市化学试剂厂,副厂长;2001年8月起任职于本公司,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阴市杰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殷福华先生长期从事湿电子化学品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以及经营管理工作。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15013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500万股

二、发行价格:24.1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后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42,700股,包销金额为1,032,486元,包销比例为0.28%。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6,27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4月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1826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八、募集资金净额:33,049.27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87元(以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1.15元(以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2014年、2015年及2016年财务报告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20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此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E座22楼

联系电话:021-68498517

联系传真:021-68498502

保荐代表人:覃文婷、张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7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公告日期: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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