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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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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SHENZHEN TXD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3#厂房4楼)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泰欣德合伙、中比基金、章源投资、恒泰资本、张进福、傅丽芬、吴金钻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万锋、钟小平、李锋还承诺: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的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钟小平之妻刘秋香承诺:在钟小平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钟小平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财政部关于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14】109号)文,中比基金作为公司国有股东,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需履行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股份的义务。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中比基金将按照实际应转持的股份数乘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等额现金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同兴达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一)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票

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人万锋夫妇、钟小平夫妇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如因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人应及时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与配偶单独或共同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5)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6)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本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将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30%稳定股价。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项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锋夫妇、钟小平夫妇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的股东泰欣德合伙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合伙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合伙企业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四、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股东大会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隆晓燕、梁甫华、司马非、朱岩、胡振超、孟晓俊,监事陈小军、赖冬青、黄世斌,高级管理人员宫臣、李玉元承诺: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

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7,20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为9,600万股,募集资金34,354.4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预计存在被摊薄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订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做出了承诺,并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分析”。

六、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14年6月23日,同兴达股份通过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7、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坚持现金分红为主,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关于本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合理性分析”。

八、特别风险提示

(一)市场环境变化风险

本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为液晶显示模组,其所对应的上下游产业链高度分工,厂商种类及数量众多,分布范围较广。市场环境决定了企业不仅需与供应商密切合作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及时性,也要与客户实时沟通以响应市场需求。

1、供应商相对集中风险

液晶显示模组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液晶面板、驱动IC、背光模组源及FPC等,其中关键原材料为液晶面板及驱动IC。报告期内,公司与各供应商保持良好合作关系。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度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总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7.66%、36.16%、46.68%、49.94%,占比相对集中。如果原材料不能及时、足额、保质提供,或者供应商经营状况恶化,或者终止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将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2、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华贝电子、闻泰通讯、天珑移动、西可通信、TCL等国内知名手机方案商及制造商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49.06%、54.19%、61.17%、51.48%,占比相对集中。若公司针对上述主要客户在技术、经营模式及价格方面发生的变化,不能及时跟进并调整为相适应的经营策略,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3、行业竞争风险

近年来,我国液晶显示模组制造业发展较快,许多企业陆续进入行业参与竞争。目前行业内,不仅有液晶显示模组专业生产商如本公司、信利国际、宇顺电子、帝晶光电等,还包括京东方、深天马等为代表的大型上游原厂企业。虽然该行业有较高进入壁垒,企业需具备一定的资本规模、供货能力、技术水平、行业经验。但并不排除其他具有相关设备和类似生产经验的企业进入该行业。现有竞争对手也将通过技术及经营模式创新等方式不断渗透到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客户领域。因此,若本公司不能在新产品研发、新工艺改进、公司管理和品牌等方面保持原有优势,其面临的竞争风险必然加大。

(二)经营风险

1、产品单一风险

公司一直专注于液晶显示模组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营业务突出,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各种尺寸液晶显示模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为99.72%、99.64%、99.84%、99.90%。报告期内,受益于下游手机行业发展快速,公司主营产品供不应求,获得国内众多主流手机方案商及制造商的合格供应商认证。但是,若公司主导产品的技术研发能力不足,使得企业未能持续开发新产品;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或者是产销状况及市场竞争格局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不能为已经开发的新产品成功打开市场,则公司产品类型单一的风险依然存在。

2、经营场所租赁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深圳本部生产经营及办公用房为租赁取得,出租方拥有的相关资产权属完整。出租方与公司自建立租赁关系以来,双方均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未发生违约情形。尽管承租双方已在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届满时公司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在租赁期满后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而公司未能及时重新选择经营场所情形,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344200094)。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2010年度至2015年度适用15%的所得税率。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周转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公司2016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审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财务报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瑞华阅字[2016]48230002号),2016年1-9月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2016年9月30日相比2015年末,发行人资产总额增长比例为41.07%,主要系随着发行人销售规模的增加,带动应收账款以及存货规模增长所致;2016年9月30日相比2015年末,发行人负债总额增长比例为54.08%,主要原因系发行人销售规模的扩大带动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商业信用规模的相应上升。

发行人2016年1-9月营业收入为179,319.26万元,相比2015年同期增加30,114.01万元,增加比例为20.18%;发行人2016年1-9月净利润为4,019.62万元,相比2015年同期减少了1,386.44万元,减少比例为25.65%,主要系2016年以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LCD价格上涨,发行人与客户协商调整销售价格存在滞后性所致。

受益于“背靠背”政策执行效果良好;面对下游旺盛的需求局面,发行人产品结构持续优化,提高了部分产品利润率的定价考核指标等因素影响,发行人2016年四季度的销售规模和盈利水平大幅提升。根据发行人在手订单(含税金额约123,258万元)和已经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等测算,公司预计2016年四季度营业收入在93,256.14万元到103,351.52万元之间,净利润在5,617.43万元到6,180.17万元之间。与2015年同期相比,发行人2016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幅度在76.95%到96.10%,净利润增长幅度在244.99%到279.55%之间,增加的原因主要为产品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同步提升所致。(2016年第四季度财务数据为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受此影响,发行人2016年1-12月预计营业收入较2015年1-12月增长35%至40%,预计将实现营业收入272,575.40万元至282,670.78 万元;2016年全年净利润较2015年增长37%至45%,预计将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9,637.05万元至10,199.79万元;2016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为9,479.37万元至10,042.11万元,较2015年增长41.98%至50.41%。

发行人自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后至招股书签署之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受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发行人7-9月毛利率持续走低,从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随着发行人“背靠背”政策的有效执行,2016年四季度毛利率显著回升,净利润相应大幅提升;随着在手订单数量的增加,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规模稳步提升;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亦有一定程度提升;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保持稳定;税收政策未发生变化;2016年1-9月的经营状况正常,营业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受毛利率下降的影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相关指标同比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财务状况正常,受销售规模持续扩大的影响,公司报表主要项目如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等有较大幅度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同比出现较大幅度的净流出,报表项目波动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符,无异常变化;公司盈利预告的基础及依据合理,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较好;公司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因素,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及发起人

2014年1月26日,全体发起人签署了《深圳市同兴达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4]第48200001号《审计报告》,同兴达有限以截至2013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106,357,609.20元中的6,480万元按照1:1的比例折合为6,48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剩余部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4年2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各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4年3月14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表:

(二)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由同兴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同兴达有限的全部资产和业务。公司成立时,主要从事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中小尺寸液晶显示模组,并拥有从事上述业务的经营性资产,发行人在设立前后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均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2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4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不低于25%。假定发行的2,4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SS:国有股东(State-own shareholder的缩写)

(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七名自然人股东,其中三人在公司担任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泰欣德合伙、中比基金、章源投资、恒泰资本、张进福、傅丽芬、吴金钻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万锋、钟小平、李锋还承诺: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的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钟小平之妻刘秋香承诺:在钟小平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钟小平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财政部关于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14】109号)文,中比基金作为公司国有股东,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需履行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股份的义务。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中比基金将按照实际应转持的股份数乘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等额现金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同兴达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锋夫妇、钟小平夫妇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①减持前提: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②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③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④减持数量: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

⑤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的股东泰欣德合伙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合伙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①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②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

③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合伙企业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④减持数量: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

⑤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四)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函【2014】108号),发行人股东中比基金为国有股东,其余10名股东为非国有股东。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财政部关于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14】109号),中比基金作为公司国有股东,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需履行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股份的义务。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中比基金将按照实际应转持的股份数乘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等额现金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无外资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万锋与李锋为夫妻关系,钟小平与刘秋香为夫妻关系,隆晓燕与骆志锋为夫妻关系,李锋与李刚是姐弟关系,李锋是泰欣德合伙的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刘秋香是泰欣德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产品及变化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中小尺寸液晶显示模组,产品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仪器仪表、车载等领域或图文显示界面等领域。目前发行人90%以上的液晶显示模组产品应用于手机行业。自成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业务模式概况

1、采购模式

公司原材料主要为液晶面板、背光源、驱动IC、FPC等。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实行“订单式采购+合理备料”的采购模式。公司主要供应商给予公司的信用期限一般为60天-90天,结算方式通常为现金或90天/180天银行承兑汇票。

公司初次选择供应商时,一般会对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公司每种生产物料不得少于2家备选供应商。由于公司生产经营较好,发展较快,供应商与公司合作关系越来越稳定。这种良好的关系保证了公司采购渠道的稳定,确保重要原材料采购的及时与可靠。

具体采购方式上,LCD、IC主要由发行人通过代理商渠道采购;背光源、FPC及其他辅材由发行人直接向供应商采购。

发行人LCD、IC境内代理商采购流程

在境内代理商采购模式下,发行人通过代理商采购LCD、IC等的主要原因:其一、由于原厂对最终客户通常不给于信用期优惠,代理商则可以给予发行信用期,有效缓解发行人资金压力;其二、原厂按照客户提供的计划,组织生产出成品后,通常将要求客户一次性提货和付款。通过代理商模式,在货物达到代理商仓库以后,发行人可以按照生产进度分批提货,减轻发行人存货压力和资金压力;其三、由于原厂面对的最终用户较多,售后服务工作量大。代理商可以协助原厂,做好对最终客户的售后服务事项。

发行人LCD、IC境外代理商采购流程

在境外代理采购模式下,代理商发挥的作用与境内代理商相同,即发行人可以享受代理商给予的信用期优惠,同时还可以分批提货等;供应链在本环节仅提供报关进口、运输等辅助服务,与代理商及原厂等不发生商务接触。

综上,在原材料代理采购模式下,代理商系发行人与原厂之间不可或缺的环节,为发行人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和存货库存创造条件;供应链仅提供辅助服务职能,重要性相对较低。

报告期,发行人通过供应链和代理商采购占比情况如下:

2、生产模式

公司采取订单式生产模式,生产产品主要为批量式生产,从领料至批量完工入库需2周左右。由于公司产品更新快且需求量大,因而公司保证高效而及时交货显得较为重要。为确保及时交货,公司各部门通过TXD信息管理系统密切协作:研发中心根据客户需求设置定制产品;营销中心与客户初步协商具体订单;在客户正式下单后,公司计划采购部迅速根据订单核算原材料需求量并进行采购;物料备齐后,制造中心以及品质管理部及时按质按量完成产品生产。

3、销售模式

公司采用直销模式销售,根据产品成本加合理毛利并结合市市场行情确定销售价格。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信用度以及合作关系程度等要素给予不同的信用期,对小客户提供15天信用期或要求先款后货,给予大客户的信用期一般为30至60天。公司与客户主要通过银行承兑进行结算。

内销:发行人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与客户进行对账确认产品销售,销售方式为发行人自行直销。

外销:发行人出口销售业务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方主要为境内客户。因客户在下达的采购订单中约定境外指定地点交货,故公司在货物生产完毕后,需通过供应链公司报关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进行交货。发行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供应链公司报关出口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后,与供应链公司以及客户进行两层对账确认产品销售,销售方式为直销,供应链提供辅助服务。资金流转过程为①客户境外分支机构向发行人子公司同兴达贸易支付美元货款;②同兴达贸易收到客户境外分支机构支付的美元货款后,将美元货款汇给供应链公司;③供应链公司结汇,向公司支付人民币货款。

发行人外销全部委托供应链代理报关出口,因此发行人外销收入和通过供应链销售的数据相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或通过供应链销售)的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境内客户(主要为TCL、西可通讯等)指定境外交货原因:上述客户由于其部分手机终端在生产加工完以后再出口销售。发行人产品交付境外指定地点或国内保税区之后,客户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成品出口销售。2015年之前,发行人通过供应链公司报关出口的交货地点主要为香港;2015年之后的交货地点逐渐转移到国内保税区,如深圳坪山保税区、江苏昆山保税区等。

(三)公司的行业地位分析

1、公司的行业地位

同兴达股份自成立以来专业从事TFT液晶显示模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多年的技术和客户积累,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其生产工艺水平、快速响应客户需求能力、生产成本控制能力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公司已与国内知名手机方案商以及手机制造商形成了稳定的关系,拥有较为核心而稳定的客户群体,如华贝电子、闻泰通讯、天珑移动、西可通信等公司。

2、市场占有率

由于缺乏行业内主要竞争厂家的历年TFT-LCM销售量统计数据,且中小尺寸TFT-LCM的类型、品种规格繁多,个性化较强,相互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公司产品主要运用在手机领域,因此以全球手机出货量可作为公司产品市场容量。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如下表:

注1:数据来源于IDC、中国产业信息网;

注2:同兴达股份TFT-LCM出货量系实际销量,假设手机与TFT显示模组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考虑手机生产过程中液晶显示模组的损耗、维修备用液晶显示模组、前期生产本期销售以及本期生产但尚未销售的手机等因素的影响。

(三)公司竞争优势

1、客户优势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确立了以中小客户为支撑基础、大品牌客户为核心突破点的客户开发战略,取得显著成果。2015年公司客户229名,销售收入20.19亿元。公司与国内主要手机方案商均保持紧密合作关系,如华贝电子(上海华勤)、闻泰通讯、天珑移动、西可通信等。公司液晶显示模组最终应用于国内外一线品牌产品,包括中兴、华为、联想、TCL、魅族、HTC、酷派、努比亚、亚马逊等。

发行人坚持梯队式客户发展战略,在巩固既有核心客户合作基础上,不断实现增量核心客户的开发,实现客户波动风险的最小化。2013-2015年,公司核心客户(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分别为13家、14家和14家,对核心客户的销售额分别为116,647.87万元、177,758.59万元和151,614.83万元。众多核心客户合作关系建立,有效避免公司单一客户的依赖问题,形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雄厚客户基础。

2、全流程信息化生产管理优势

经过长期实践探索,结合公司丰富液晶显示模组生产组织管理经验,发行人在业内率先实现生产管理的深度信息化整合,建立起以“TXD信息管理系统”为核心的信息化经营运转系统,大幅度提升公司生产管理效率。

TXD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公司营销中心、计划采购部、制造中心、研发中心、品质管理部等全部生产管理部门,实现与ERP及MES的无缝连接。该系统由液晶显示模组计划管理系统、液晶显示模组开发管理系统以及液晶显示模组生产信息控制系统等构成,深度契合液晶显示模组动态化与批量化的生产管理需要,彻底解决公司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生产管理难题。

3、快速响应需求优势

(1)深度参与客户研发,准确掌握客户需求

随着智能手机更新速度加快,电子信息产业产品周期明显缩短。紧跟市场趋势、迅速响应客户需求的能力成为液晶模组企业取得行业领先地位的关键。经过多年发展,公司聚集了一大批专业研发人才,在液晶显示模组研发及工艺设计方面具备雄厚技术实力,为公司实现客户服务前置创造现实基础。公司研发团队通过在客户驻场或参与客户定期研发会议的方式,积极参与华贝电子、闻泰通讯、天珑移动、惠州TCL、兴飞科技等核心客户的产品方案研讨,为客户新产品提供设计方案。公司与客户合作的深度对接,一方面为公司在最短时间内准确掌握客户需求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为公司新产品研发测试、组织备料、生产安排等提供充分空间和时间,实现响应客户需求的效率最大化。

(2)积极加大设备投资,及时满足批量订单需求

终端消费电子市场庞大,下游客户对TFT-LCM的需求量较大,规模化的供货能力是TFT-LCM下游厂商选择供货商的主要参考指标之一,直接关系着客户终端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稳定性,对节约客户采购时间和采购成本也起着积极作用。

公司是液晶模组行业规模化较早的企业之一,目前拥有29条TFT-LCM生产线,设备自动化程度较高,带动生产效率和产能提升。2015年,TFT-LCM销售规模达93KK(折算成3.5尺寸的销量),大批量、规模化的供货能力是公司开拓业务、稳定客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和充分满足客户需求的基本保障。公司以“中尺寸TFT-LCM扩产项目”作为本次申请首发上市的募投项目之一,该项目拟投入设备购置款7,758万元,将引进清洗线、全自动贴片机、全自动COG绑定机、全自动FOG绑定机等设备,进一步提升生产线设备自动化程度,项目达产后将增加年产1,240万片中尺寸TFT-LCM模组的产能,公司产能规模化效应更强,进一步提高公司响应客户动态批量订单的能力。

4、团队优势

深圳电子企业林立,更是中小尺寸液晶显示模组的全球主要基地,国内主要的专业生产厂商大部分集中于此。企业之间在市场、技术研发、上游资源、生产管理、成本控制、产品质量、市场响应速度等方面展开全面直接竞争,而在这些竞争的背后,人才的竞争更是所有竞争中的决定性要素。

长期以来,发行人秉承“人才是核心竞争力”的理念,以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量化激励机制,充分肯定员工贡献,让员工切实享受公司发展成果;以“公司发展与员工成长相连,员工回报与公司盈利挂钩”为目标塑造公司文化,传达股东对普通员工的责任心,培养员工对共同事业的认同感;以内外结合的培训体系和“能者上、庸者下”的晋升机制,培养员工成为相关领域熟手乃至专家。自成立以来,公司践行上述理念,在市场营销、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品质管理、材料采购等诸多关键的经营环节均打造出一支忠诚可靠、专业过硬的团队,团队成员服务公司的年限大多在6年以上,同行业工作经验平均约14年,均长期专注于电子行业,成为公司赢得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为进一步增强团队成员凝聚力和战斗力,2013年12月,公司吸收包括上述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在内的23名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实现团队成员自身奋斗价值与公司利益的更深层次结合。

5、产品质量管理优势

TFT-LCM企业产品性能及质量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下游企业产品销售业绩及影响力,因此下游手机制造商对TFT-LCM企业要求较高。过硬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产品性能成为TFT-LCM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关键,因此企业要赢得客户信赖需要有较强的产品质量管理与过程控制能力。

公司采用由SGS第三方认证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与QC080000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标准化运作,产品符合欧盟ROHS标准。针对产品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物流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公司建立了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供应商管理》、《供应商变更控制程序》、《设计管理程序》、《员工培训程序》、《生产计划管理程序》、《可靠性试验流程》、《过程管理控制程序》、《成品检验程序》等。具体来看,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公司样品及试产产品均需经过严格的可靠性测试,测试项目包括高温高湿、高温存储、低温存储、冷热冲击、自由跌落、机械震动、盐雾实验、静电实验;供应商选择环节,公司实地考察供应商,SQE根据供货质量不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现场稽核、辅导等;生产过程中,公司设立合理的全检及品质检验岗位,从产品工艺设计、原材料检验、每道生产工序、产品测试、产品入库、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对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对检验人员实时GR&R管控,确保检验系统的稳定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公司以较强的产品质量管理与过程控制能力,保证产品性能较好、质量稳定性较强,为下游客户产品销售业绩和影响力打下坚实基础,赢得客户信赖。

6、技术研发优势

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将液晶显示模组产业作为支持发展与重点发展的高科技产业之一,多种鼓励政策的出台带动了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经过多年研发,发行人先后研发生产了一大批液晶显示模组专业产品,培养出一支专业理论知识扎实、研发实力强、研发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大部分在公司工作8年以上,能及时将客户需求、研究开发和生产有机结合,将客户产品构想转化为液晶显示模组产品,及时满足客户需求,形成了持续研发创新能力。

截止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62项实用新型、2项发明专利和1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形成了LCM模组自动贴合、全自动IC及FPC绑定、ARM内核LCM测试系统、TXD信息管理系统等多项核心生产技术,先后在国内TFT-LCM行业内率先开发出抗震、节能、抗盐雾等差异化功能产品。公司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专利技术从创新产品、改进加工工艺、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认可,为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五、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情况

1、固定资产总体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公司主要固定资产为生产设备,符合生产企业的特点。2015年,公司自建房屋建筑物陆续转固,构成固定资产另一主要组成部分。

2、房屋建筑物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需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正在进行消防验收,尚未办妥相关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3、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主要机器设备为邦定机、贴片机、粘附机、贴附机、热压机、切割机、清洗线以及预压机等,各项固定资产均处于良好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4、公司房屋租赁情况

公司目前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下转22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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