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林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本报讯 (记者彭冰 通讯员刘长宇)12月14日起,《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按照该《办法》,今后该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需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为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有序发展,吉林省能源局联合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单位共同编制了该《办法》。根据相关要求,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商场、车站、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城市道路旁,均要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已建住宅小区、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则要结合旧区改造、 道路改建等情况,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该《办法》还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4S店)在与客户签订电动车辆销售合同之前,自行或委托有关建设经营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用户可通过购买获得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也可租用。
《办法》规定,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扶持性电价,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按吉林省现行实施峰谷电价的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