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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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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下转34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21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报价剔除原则、申购和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13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16年9月1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9月1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相同价格的按照数量由低到高排序,相同数量的按照申报时间由晚到早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6年9月5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9月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并认真阅读2016年8月31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振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9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振华股份”,股票代码为603067,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732067。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长江保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服务—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5,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00%。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6年8月29日(T-3日)完成。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13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6.13元/股对应的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低于中证指数发布的定价日前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46.37倍。

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3,7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3,524.36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0,190.64万元,低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额。

4、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9月1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6年9月1日(T日)09:30-15:00.。

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可以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网下投资者询价申报情况表”中标注为“有效”。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必须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未参与初步询价或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在参加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应与有效拟申购数量一致。所有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配售。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6年9月1日(T日)09:30-11:30、13:00-15:00。

2016年9月1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6年8月3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16年8月3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10,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22,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3)网上网下投资者认购缴款

2016年9月5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披露的初步配售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初步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根据2016年9月5日(T+2日)公告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9月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认购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5、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9月1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6年9月1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二、(五)回拨机制”。

6、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7、当本次发行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3,300万股时;或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且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回拨后仍然认购不足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8、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8月24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9、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

(一)初步询价申报情况

2016年8月26日(T-4日)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启始日。截至2016年8月29日(T-3日)15:0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系统收到1,388个网下投资者管理的2,845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报价区间为6.13元/股—6,013.00元/股,申报总量为9,152,150万股。全部报价明细表请见本公告附表。

(二)投资者备案材料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投资者不存在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

另经核查,10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0个配售对象未按照《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的要求递交核查材料,因此,上述10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0个配售对象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无效报价的申报总量为30,700万股。

除以上无效报价配售对象以外,全部配售对象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

除以上无效报价配售对象以外,本次发行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均符合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的要求。

符合要求的2,835个配售对象的报价信息统计如下:

(三)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对所有报价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相同报价的按照拟申购数量由低到高进行排序,相同拟申购数量的按照报价时间由晚到早进行排序。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将报价超过6.13元的配售对象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全部剔除,剔除数量为13,200万股,占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0.14%,不足10%。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如下:

(四)与行业平均市盈率对比分析

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26)。截止2016年8月2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6.37倍。

本次发行价格6.13元/股对应的2015年扣非摊薄后净利润的市盈率为22.9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五)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

1、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

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6.13元/股。

2、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根据《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规定的有效报价确定方式,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6.13元/股的1,374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2,831个配售对象为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为9,108,250万股。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相关信息请见附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配售。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500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

(三)发行价格及对应的市盈率

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13元/股。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3)初步询价中报价大于等于本次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所有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数量之和为9,108,250万股。

(四)募集资金

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3,7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3,524.36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0,190.64万元。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已于2016年8月24日(T-6日)在《招股意向书》中予以披露。

(五)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9月1日(T日)15:00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6年9月2日(T+1日)在《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如因上交所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上交所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4)当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将连续三周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5)若中止发行情况发生时主承销商会及时刊登中止发行公告。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网下申购与发行

(一)参与对象

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认,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家数为2,831个,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9,108,250万股。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之“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二)网下申购

1、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于2016年9月1日(T日)9:30-15:00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发行价格及申购数量等信息。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得超过3,300万股(申购数量须不低于330万股,且应为10万股的整数倍)。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2、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行负责。

3、网下投资者在2016年9月1日(T日)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资金。

4、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长江保荐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长江保荐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网下投资者分类

为体现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配售对象类型为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的优先配售地位,网下投资者分成A、B、C三类。

A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

B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配售对象类型为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 ;

C类为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3、网下投资者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

(2)如果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其中不低于40%的部分向A类同比例配售;预设20%的部分向B类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同比例配售;

(3)如果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40%或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2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当依照上述条款(2)或(3)进行配售,而无法满足条款(1)时,将调整B类和C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

4、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剩余零股加总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配售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且申报时间最早的投资者;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同类投资者,如依然没有分配完毕,则配售给B类投资者,以此类推,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5、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有关规定调整该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四)网下初步配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2016年8月24日(T-6日)刊登的《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确定的初步配售原则,将网下发行股票初步配售给提供有效报价并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并将在2016年9月5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初步配售情况。

(五)公布初步配售结果

2016年9月5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称、每个获配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初步获配数量、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信息。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六)认购资金的缴付

1、《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16年9月5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应缴纳认购款金额的计算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纳认购款金额=发行价格×初步配售数量。

3、认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认购款项须划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划款。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信息及各结算银行联系方式详见中国结算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其他—上海市场”栏目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QFII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其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QFII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中的相关账户仅适用于QFII结算银行托管的QFII划付相关资金。

为保障款项及时到账、提高划款效率,建议配售对象向与其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同一银行的网下认购资金专户划款。划款时必须在汇款凭证备注中注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号码及本次发行股票代码603067,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认购无效。例如,配售对象股东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603067”,证券账号和股票代码中间不要加空格之类的任何符号,以免影响电子划款。款项划出后请及时向收款行及主承销商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4、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认购。初步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在《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对未在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协商中止发行。

5、若初步获配的配售对象缴纳的认购款金额大于获得初步配售数量对应的认购款金额,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2016年9月7日(T+4日)根据主承销商于2016年9月6日(T+3日)通过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向配售对象退还应退认购款,应退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有效缴付的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应缴纳认购款金额。

6、网下投资者缴纳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七)其他重要事项

1、律师见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主承销商特别提醒:获配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网下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 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发行中,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

4、违约处理: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对其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四、网上发行

(一)申购时间

2016年9月1日(T日)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网上发行数量和价格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200万股。主承销商在2016年9月1日(T日)09:30-11:30,13:00-15:00期间将网上初始发行数量2,200万股“振华股份”股票输入其在上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13元/股。网上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申购简称和申购代码

申购简称为“振华申购”,申购代码为“732067”。

(四)网上投资者申购资格

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卡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法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

2016年9月1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6年8月30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网上申购。所有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五)申购规则

1、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2016年8月30日(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9月1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2、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投资者需于2016年8月30日(T-2 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日均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方可参与新股申购。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且最高不得超过本次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22,0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上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3、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4、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5、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

2、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

投资者需于2016年8月3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日均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3、开立资金账户

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16年9月1日(T日,含当日)前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在申购时间内(T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即: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七)申购注意事项

1、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2、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3、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

4、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

5、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不能参与网上申购,若参与网上申购,则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6、对于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持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的新股申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对于申购量超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上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7、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投资者获配数量的确定方法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最终发行量(双向回拨后),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最终发行量(双向回拨后),则由上交所按每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认购1,000股。

中签率=(网上最终发行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九)配号与抽签

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上最终发行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16年9月1日(T日),上交所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16年9月2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9月2日(T+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16年9月2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16年9月5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000股。

(十)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6年9月5日(T+2日)公告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一)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对于因网上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应当认真核验,并在2016年9月6日(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二)发行地点

全国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五、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6年9月5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6年9月7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六、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七、余股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认购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部分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2016年9月7日(T+4日),主承销商将余股包销资金与网下、网上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八、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网下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九、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668号

联系人: 董秘办

电 话: 0714-6406329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楼

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电 话: 021-38784899

发行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1日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89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主承销商”)。本次发行将于2016年9月1日(T日)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实施。发行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请仔细阅读2016年8月24日(T-6日)在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4、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13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2)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16年9月1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9月1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5)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9月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6年9月5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6)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7)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5、本次发行价格为6.13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规定,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代码: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6.37倍(截止2016年8月29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6.1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依然存在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3)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4)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6、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对募集资金的需求量为30,191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6.13元/股计算的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3,715万元,扣除发行人承担的发行相关费用约3524.36万元后,本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0,190.64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7、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8、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上交所批准后,发行人方能在上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9、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10、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1、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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