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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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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8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16年7月1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印嘉琪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6月13日,即在2016年6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如下:

1.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信诚基建份额”,基金代码:165525,场内简称“基建工程”):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信诚基建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信诚基建份额共计23,341,129.67份,占权益登记日信诚基建份额总份额32,467,808.06份的71.89%;

2.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以下简称“信诚基建A份额”,基金代码:150313,场内简称“基建A”):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信诚基建A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信诚基建A份额共计201,005份,占权益登记日信诚基建A份额总份额276,025份的72.82%;

3.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份额(以下简称“信诚基建B份额”,基金代码:150314,场内简称“基建B”):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信诚基建B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信诚基建B份额共计201,005份,占权益登记日信诚基建B份额总份额276,026份的72.82%。

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刊登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1. 信诚基建份额: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23,341,129.67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23,341,129.67份,反对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信诚基建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信诚基建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2. 信诚基建A份额: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201,005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201,005份,反对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信诚基建A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信诚基建A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3. 信诚基建B份额: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201,005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201,005份,反对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信诚基建B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信诚基建B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各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信诚基建份额持有人、信诚基建A份额持有人、信诚基建B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为2016年7月11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将以2016年7月26日为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转换基准日,2016年7月27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

三、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及基金合同修改等相关事宜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将《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81号(《关于准予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将于2016年7月27日生效,本基金即自该日起正式实施转型。自2016年7月27日起,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并正式变更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6年7月27日起《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生效,原《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2、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之日后第十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7月26日)为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转换基准日,对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进行份额的转换。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将转换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信诚基建份额的场外、场内份额将分别转换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场内份额。本次转型涉及到基金份额的转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1)在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转换基准日(即2016年7月26日)日终,以信诚基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将按照当日各自相应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信诚基建份额的场内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或信诚基建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信诚基建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后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机构的处理规则为准,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转换的最终结果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信诚基建A份额(或信诚基建B份额)的转换比例=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转换基准日信诚基建A份额(或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转换基准日信诚基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基建A份额(或信诚基建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信诚基建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信诚基建A份额(或信诚基建B份额)的份额数×信诚基建A份额(或信诚基建B份额)的转换比例

(2)将信诚基建份额转换成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在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转换为信诚基建份额后,在保持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和基金份额净值不变的前提下,将信诚基建份额统一转换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信诚基建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相应地转换成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

转换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转换后,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着基金资产净值减少的风险。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本基金转型前为指数分级基金,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共有三类份额,其中信诚基建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信诚基建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信诚基建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转型后,转型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同时,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转型后,信诚基建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低预期风险变成较高预期风险,信诚基建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高预期风险变成较高预期风险,提示投资者注意转型前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

信诚基建A份额和信诚基建B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申请合并为信诚基建份额的场内份额后赎回基金份额的方式退出投资,信诚基建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赎回(敬请留意下文转型前后申购、赎回、转托管及份额配对转换等各项业务安排)。对于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将转换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在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前,由信诚基建场内份额转换而来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赎回基金份额的方式退出投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持有人可通过赎回或卖出的方式退出投资。

敬请投资者详阅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相关法律文件,妥善做出投资安排。

4、转型前后申购、赎回、转托管、份额配对转换及上市交易等各项业务安排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自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转换基准日起(即2016年7月26日)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并自2016年7月26日起终止办理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三类份额间的配对转换业务。

本基金转型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代码为“165525”,场内简称为“基建工程”。转型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托管等业务将于2016年7月28日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备查文件

1、《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三:《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81号)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6)沪东证经字第8868号

申请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委托代理人:毛量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六年六月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六年六月八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六月十四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时十五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周世烨的监督下,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毛量、周闻君进行统计、核对,截至二○一六年七月八日十七时: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基建份额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3,341,129.67份,占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权益登记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基建总份额32,467,808.06份的71.8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3,341,129.6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信诚基建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信诚基建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基建A份额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01,005份,占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权益登记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基建A总份额276,025份的72.8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01,00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信诚基建A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信诚基建A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基建B份额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01,005份,占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权益登记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基建B总份额276,026份的72.8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01,00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信诚基建B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信诚基建B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计票结果真实、有效。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结果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7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6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票人、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收到有效表决票的信诚基建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3,341,129.67份,占权益登记日所有信诚基建份额的71.8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3,341,129.67份,占收到有效表决票的信诚基建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收到有效表决票的信诚基建A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1,005份,占权益登记日所有信诚基建A份额的72.82%,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1,005份,占收到有效表决票的信诚基建A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收到有效表决票的信诚基建B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1,005份,占权益登记日所有信诚基建B份额的72.82%,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1,005份,占收到有效表决票的信诚基建B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 周闻君、毛量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周世烨

公证员: 林奇、印嘉琪

见证律师: 陈颖华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1日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期间暂停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终止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7月1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为2016年7月11日。本基金将于2016年7月27日正式转型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因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转型,本基金将自2016年7月26日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并自2016年7月26日起终止办理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三类份额间的配对转换业务。转型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托管等业务将于2016年7月28日开始办理。

2、本基金管理人将以2016年7月26日为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转换基准日,对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进行份额的转换。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将转换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信诚基建份额的场外、场内份额将分别转换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场内份额。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在基金转型期间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托管业务及终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况进行说明。有关本基金就转型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而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决议生效情况以及转型前后的业务安排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相关法律文件,妥善作出投资安排。

4、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cfunds.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 666 0066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分级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共有三类份额,其中信诚基建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信诚基建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信诚基建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信诚基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信诚基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本基金转型后,转型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同时,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转型后,信诚基建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低预期风险变成较高预期风险,信诚基建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高预期风险变成较高预期风险,提示投资者注意转型前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代表有效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代表有效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的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该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的计算方法如下: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万元×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10)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对中证基建工程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基建工程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基建工程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发生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基建工程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受此限;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受此限;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基建工程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经2016年7月11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6年7月27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

签订日: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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