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股票代码:600546 股票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6-024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4月20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4月21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4月25日
●摘牌日:2016年4月25日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4月24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3山煤01”,代码为122297。
3、发行主体: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2年期。
5、发行总额:15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6.35%。
7、计息期限: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1、本期债券兑付方案
本次兑付的本金为“13山煤01”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即每10张“13山煤01”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2、本期债券兑息方案
根据《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5%。
每1手“13山煤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8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15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和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4月20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4月21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4月25日
4、摘牌日:2016年4月25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山煤0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方式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山煤01”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泽
联系人:马凌云
联系电话:0351- 464 5546
传真:0351-464 5846
邮编:030006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项目主办人:丁大巍、高飞
项目组成员:凌宇
电话:010-5902 6600
传真:010-5902 6670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负责人:高斌
电话:021-3887 4800
传真:021-5875 4185
关于本次本息兑付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查询本次本息兑付公告。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2日
附件1:
“13山煤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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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6-025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14)并民初字第391、426、427、428号案调解结案,(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二审已作出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在(2014)并民初字第391、426、427、428号案中为原告,在(2014)宁商初字第207、236号案中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2014)并民初字第391号案的诉讼标的为2495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并民初字第426号案的诉讼标的为998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并民初字第427号案的诉讼标的为1497.5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并民初字第428号案的诉讼标的为998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的诉讼标的为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5号),案件事由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及销售公司与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汉风堂公司”)四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2014)并民初字第391、426、427、428号案”)。
2015年8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3号),(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一审判决销售公司败诉,销售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弘业股份对一审判决也不服,销售公司和弘业股份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4月11日,公司收到销售公司通知,(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销售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苏商终字第00502号二审判决书,(2014)并民初字第391、426、427、428号案销售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并民初字第391、426、427、428号民事调解书,现将上述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名称: 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销售公司退还弘业股份预付款 2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风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目前进展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苏商终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000万元及利息,被告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950元,由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800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69,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14)并民初字第391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一名称: 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名称: 江苏天富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名称:岢岚县天富润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汉风堂公司退还原告销售公司249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江苏天富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岢岚县天富润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对南京汉风堂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并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1、被告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纠纷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495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该赔偿款项全部偿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剩余全部款项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
3、如被告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天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还应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
4、被告江苏天富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岢岚县天富润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被告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照本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66,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2014)并民初字第426、427、428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名称: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南京汉风堂公司退还销售公司1497.50 万元、998万元、99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请求判令南京汉风堂公司承担上述案件诉讼费用。
(二)目前进展情况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并民初字第426、427、4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1、被告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被告与第三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之间因(2015)并民初字第426、427、428号案诉讼涉及的相关业务纠纷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497.50 万元、998万元、998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8月7日起至该赔偿款项全部偿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900万元,剩余全部款项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
3、如被告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天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还应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
4、被告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照本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合计274,850元,由被告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即弘业股份诉销售公司合同纠纷案,销售公司二审败诉,判决为终审判决。(2014)并民初字第391号案即销售公司诉南京汉风堂公司,弘业股份为第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以调解结案。(2014)宁商初字第 236号案即南纺股份诉销售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公司二审败诉,判决为终审判决。(2014)并民初字第426、427、428号案即销售公司诉南京汉风堂公司,南纺股份为第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以调解结案。
由于(2014)并民初字第391号案与(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2014)并民初字第426、427、428号案与(2014)宁商初字第236号案,涉及的案件事实为均同一贸易业务链的上下游之间的合同纠纷。虽然销售公司在(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案和(2014)宁商初字第 236号案败诉,但是南京汉风堂公司承诺承担因汉风堂公司与南纺股份、销售公司之间及因汉风堂公司与弘业股份、销售公司之间诉讼涉及的相关业务合同纠纷给销售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6-026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及公司债券可能被暂停上市交易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在披露2015年度报告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债券可能在披露2015年度报告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但由于公司债券的到期兑付日为2016年4月24日,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日期为2016年4月29日,公司债券将在2015年年报披露前完成兑付,不会造成本期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形。关于公司债券兑付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号)。
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发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16-011号)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公司债券可能被暂停上市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号);2016年3月11日,公司发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公司债券可能被暂停上市交易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现再次就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2、如果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将出现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2015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二、公司债券可能被暂停上市交易的风险提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95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发行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3山煤01,债券代码:122297),发行规模为15亿元,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票面利率为6.35%,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日为2016年4月24日。
公司2014年亏损,若公司2015年经营业绩仍为亏损,根据《证券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公司债券将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可能被暂停上市交易。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日期为2016年4月29日,本期债券将在2015年年报披露前完成兑付,不会造成本期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形。
关于公司债券兑付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号)。
公司 2015 年度具体经营数据将在2016年4月29日发布的《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